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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7-01-31 14:22    【  【打印】【我要纠错】

建办城函[2007]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和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05年—2007年为试点工作阶段,2008年一2010年为全面推广阶段。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积累经验,为全面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奠定基础。

  二、试点要求和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已有试点城市的地区,今年要选择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城市进行试点,以取得各方面经验,为全面推广作准备;还没有试点城市的地区要积极工作,有所突破,尽快组织和确定试点城市。

  申报试点的城市应具备较好的城市管理基础,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较高,城市政府在信息资源和信息化管理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批试点城市中未通过建设部验收的城市应在2007年6月底前建成市级平台并通过验收。

  (二)第二批试点城市应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系统建设方案评审,2007年6月底建成市级平台并试运行,2007年年底前通过验收。

  (三)第三批试点城市的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组织,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于2007年2月底前报建设部。经审查公布的第三批试点城市应在2007年6月底完成系统建设方案评审,2008年通过验收。

  (四)各试点城市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系统建设,保证系统建设资金,通过整合资源、研发技术转让、统一规模采购、适度配置设备,努力节约项目投资,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效益。

  四、关于省级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省级试点城市,并报建设部备案。试点城市较多的地区,可研究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省级平台,与省内各城市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联网运行。

  五、关于技术指导培训

  建设部将会同省、自治区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开展试点工作城市的主管领导和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学习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已通过验收的试点城市系统建设方案;同时组织到已通过验收的试点城市参观、考察,并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实习。

  各地建设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抓好数字化城市管理推广工作。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第一、二批试点城市(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第一、二批试点城市(区)名单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试点城市(区) 
第一批  第二批 
1  北京市  朝阳区   
2  天津市    河西区、大港区 
3  河北省    石家庄、邯郸 
4  山西省    长治、晋城 
5  内蒙古自治区     
6  黑龙江省     
7  辽宁省     
8  吉林省     
9  山东省  烟台  即墨 
10  江苏省  扬州、南京鼓楼区  常州、无锡 
11  上海市  长宁区、卢湾区   
12  安徽省     
13  浙江省  杭州  嘉兴、台州、诸暨 
14  江西省     
15  福建省     
16  河南省    郑州 
17  湖北省  武汉   
18  湖南省     
19  广东省  深圳   
20  广西自治区    南宁 
21  海南省     
22  云南省    昆明、安宁 
23  贵州省     
24  四川省  成都   
25  重庆市    高新区 
26  西藏自治区     
27  陕西省     
28  甘肃省     
29  宁夏自治区     
30  青海省     
31  新疆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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