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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西安考研“作弊电台”属窃取国家机密

2007-1-24 13:29  【 】【打印】【我要纠错

  西安考研“作弊电台”案警方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立案

  专家:早有定论 何来无依据

  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日前结束。没有结束的是考试舞弊问题再掀波澜,继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用针孔摄像机将考题传出考场,高手负责做题,后将答案传给使用隐形耳机的考生。这是媒体报道的1月21日发生在陕西省西安市考研考场外的一幕。据报道,西安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举报,现场查获了考研“作弊电台”,控制8名参与者。然而西安市雁塔区公安分局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接收案件,8名作弊者又被释放。

  记者今天通过电话联系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公安分局核实此事,对方给记者提供了一个刑警队值班室的电话,但接电话的女同事说此事应找分局政工科,推来推去的结果是采访未果。据有关媒体报道,雁塔公安分局的放人理由是,治安处罚法和刑法没有明确条文,他们没有权利处理该事件,所以不能接收该案。

  法律对操纵场外“作弊电台”的人员真的就无法制裁吗?抱着弄清问题的想法,记者今天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他说,西安考研“作弊电台”案已不是什么新类型问题,该如何定性早已很明确,就是窃取国家机密行为,已有过司法判例。

  据介绍,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282条设定了盗窃国家机密罪,即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曲新久教授说,雁塔公安分局不立案是不对的,检察机关应进行监督,这个问题涉及到公民利益,“作弊电台”案明显涉嫌窃取国家机密。

  对此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博导也谈到,如果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前提下,“作弊电台”案适用刑法的确是有障碍的,那样,雁塔公安分局的做法似乎有它的道理。但此案是全国研究生统考,无论如何绕不开与泄露国家机密的关联。

  据悉,根据教育部、保密局相关规定,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考题属于国家秘密范畴。

  新闻回放

  据《新京报》报道,用针孔摄像机将考题传出考场,高手负责做题,后将答案传给使用隐形耳机的考生。1月20日(2007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一天)下午3时许,西安无线电管理部门现场查获了考研“作弊电台”,控制了8名参与者。他们认为这是一起与国家级考试有关的事件,性质比较严重,马上移交了雁塔公安分局。然而,把询问笔录等证据移交雁塔公安分局时,雁塔公安分局认为治安处罚法和刑法没有明确条文,他们没有权利处理该事件,拒绝接收案件,8名作弊者又被释放。

法制日报

延伸阅读: 考研 作弊 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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