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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广告审查提示

2006-08-17 01:19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媒体单位:

  近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整顿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对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提出了意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房地产广告宣传实际,上海市工商局作出以下审查提示:

  一、允许发布广告的房地产,应当是已经取得销售或者预售资格的房地产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广告,包括预售广告和项目形象广告。

  二、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并要求在房地产销售、预售广告中同时标明开发企业名称及其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并注明“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上述房地产销售、预售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媒体单位发布房地产广告,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商品房广告,或者广告中含有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违法内容的,或者在广告中对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作虚假违法表述的,本市工商部门将依法对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严肃处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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