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华阳镇的汪某某在打猎时,未辨明目标,将活人当作猎物,盲目开枪,酿成一人死亡的悲剧,自己也因此锒铛入狱。日前,绩溪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2487元。
今年7月16日凌晨4时许,汪某某持猎枪到该县扬溪镇酬村打猎,将在田埂上弯腰割草的李某某误作野猪,在未开矿灯照明的情况下持枪射击,致李头、肩等部位中弹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并赔偿经济损失2.75万元。
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持枪打猎时应预见朝不明物体开枪射击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伤亡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一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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