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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04-24 13:46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  【打印】【我要纠错】

漯政[2006]49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政府主导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用地秩序,保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区范围内应当由政府储备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建委、房管局、发改委等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旧城拆迁改造计划,编制漯河市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制定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时,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我市市区土地储备计划的实施机构。

  二、集体土地的征收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内(除各工业经济区及市政府确定的开发区域外)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由“中心”征收的其它集体土地,均应作为政府储备土地。限制用地单位和个人出资报批和征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政府储备土地统一征收的资金筹措和业务工作,由“中心”负责。

  城中村改造进行异地建设,政府采用置换方式解决建设用地置换出的土地,以及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的城中村改造用地规模以外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二)市建委依据城市规划办理储备土地的规划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储备土地征用、转用的报批和违法用地的查处,制订土地征用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纳入政府储备的集体土地征收,由“中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协助做好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按照国家、省和市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在政府储备土地范围内,严禁用地单位违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协议;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三、国有土地的管理

  (一)全面清查国有土地资产

  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建委、财政局等单位共同制定国有土地资产清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辖区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资产,以及已经改制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土地资产,摸清底数,分类登记造册,加强监督管理。

  (二)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

  1.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其用地条件、用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否则,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因城市建设需要,城市规划在某一区域更新和调整的,其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转让)的,由市人民政府适当补偿收回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3.因抵押权实现或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市国土资源局自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会同市建委重新审核用地规划用途。土地用途未发生改变的,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有形市场上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出让成交价款扣除相当于原土地使用者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剩余款项,由法院依法处置。土地用途需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中心”按原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收购,收购价款由法院依法处置。由于特殊情况,政府确定不能收回的,可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 由司法机关处置,处置后应向政府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4.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需要搬迁异地建设而腾出或空置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收回或者收购。

  (三)国有出让土地的管理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满1年按闲置土地处理,满2年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因城市建设需要,城市规划在某一区域更新或调整的,其区域中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转让)的,由市人民政府收购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四)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管理

  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涉及以下情况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原用途随企业整体资产一起转让的,受让方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要求,持有效手续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手续,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改制企业或兼并企业(含破产企业)的用地,因城市建设需要,应进行规划调整的,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转让)的,由市政府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非因规划的更新和调整,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否则,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3.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未补交出让金的,应向政府按年度缴纳土地租金。

  (五)旧城拆迁改造土地资产管理

  旧城拆迁后的土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由“中心”作为业主,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建委审批,拆迁后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做好综合协调和社会稳定工作,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六)国有土地收购价格的确定

  1.出让土地的收购价格,原则上按不超过土地原用途和剩余年限的评估额确定。

  2.划拨土地的收购价格,按评估价的50%执行。

  (七)国有土地收购的基本程序

  1.土地使用者申请或由“中心”通知收购;

  2.由“中心”实施权属核查;

  3.由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条件;

  4.由“中心”制定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5.收购方案批准后,由“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协议,尔后按协议约定补偿;

  6.补偿到位后,原土地使用者应向“中心”移交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产权,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储备土地的管理

  (一)“中心”征收的集体土地和收购的国有土地,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旧城改造拆迁后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法定手续后,移交“中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凡纳入政府储备库的土地, 由“中心”统一管理。

  (二)储备土地实施过程中需要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和经营的,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三)“中心”应及时将政府储备土地的有关信息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向社会公布。

  五、储备土地的市场供应

  储备土地的市场供应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全部从政府统一储备的土地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符合国家规定协议转让条件的其它用地,同一地块如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也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政府土地储备量、年度各类建设用地需求量、城市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等情况,共同制定储备土地的出让计划,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地投放市场。

  六、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综[2002]36号)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延伸阅读: 土地储备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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