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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2006-06-01 11:16    【  【打印】【我要纠错】

内府办发[2006]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内江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江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附件:

内江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文)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36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三个转变”为动力,以服务“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为目标。深化水利建设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明晰产权,规范管理,提高效益,努力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水利工程可持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

  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工程运行管理中的责、权、利关系;正确处理大、中、小、微型水利工程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民营水利工程的关系。

  (三)目标任务

  通过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在2至3年内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市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水利工程管理

  1、理顺现有管理体制。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的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工程安全并发挥工程效益。

  2、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现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规模和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中型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给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一)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

  3、规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在县(区)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乡、村、社干部及广大受益农户代表共同组织参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承包者、租赁者或转让者。要从产权和管理机制上理顺小型水利工程财产处置、支配、使用等方面的责权关系,要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建立和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新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制、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方案的同时要审定供水(供电)价格、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续建、配套和改、扩建的水利工程,由现有管理单位建立项目法人,按规定进行管理。

  5、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要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安全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落实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技术责任制;水管单位或工程业主要切实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责任人或业主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我市水利工程大多具有灌溉、防洪、供水的基本功能,同时还具有发电、种植、养殖、旅游等附属功能。根据水管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和经营效益情况,将水管单位划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单位三类。

  第一类,承担防洪、农业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事业水管单位。

  第二类,既承担防洪、农业灌溉等公益性任务,又有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类,主要从事发电、城市供水等经营活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内部在科学划分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把承担发电、城市供水及多种经营的部门剥离为下属企业,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实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规范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及岗位任职条件。做到因事设岗,依岗择人,按岗定员。在岗位设置和定员过程中要提高作业层面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的比例。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体制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特点,分类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分配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破除干部职务终身制和固定用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聘用制。遵循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建立起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实行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制度。水管单位的负责人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竞争等方式选拔聘任,并定期考核。

  纯公益性的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公益性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绩效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单位特点、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使内部分配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优秀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明确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部要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新的运行机制,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积极鼓励水管单位吸收国有法人资本、社会法人资本和外商资本参与企业改制。

  水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中层以上干部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水利水电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水利水电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方能聘用上岗。

  2、规范水管单位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纯公益性的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为了保障工程安全,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资源闲置和浪费,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土资源优势,发展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种、养殖业;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的同时,鼓励利用自身优势发展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应积极调整经营结构,依靠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并注重运行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改革国有水利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市政府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并依法对水利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量收费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是经营性收费,水管单位是收费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03年第4号令)的规定理顺水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市场供求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分步到位。中型水利工程供农业、非农业用水价格,由市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小型水利工程供农业、非农业用水价格,由县(区)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有和集体所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对已经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级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县国有和集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具体价格由经营者和用水户协商确定。同一供水灌区的水利工程实行统一供水价格。

  加快水价计价方式改革,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步完善农业供水计量设施,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各类用水均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促进节约用水。

  2、强化计收管理。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推广计量用水。规范末级渠系的水价管理,推行终端水价。为减少管理层次和收费环节,在灌区建立用水者协会,建立模拟法人,实行合同供水。推广水价、水量、水费的公示制度,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工作的领导,严格禁止搭车收费或加码收费,加重农民负担及截留、挪用水费。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确保水费征收及时足额到位。

  (五)规范财政支出范围,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支出方式。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在其他资金中安排解决。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等项支出,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其他资金中安排解决。事业性质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水管单位的下属企业,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资金,由企业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经营性水利资产变现和投资收益,原则上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以及解决水利工程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保证水利工程得到正常的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加大公益性工程如水库、堤防、取水枢纽、提灌设施、灌溉渠道及其建筑物的养护、岁修投入。

  (六)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3] 22号文),结合水管单位实际,妥善解决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一是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大力开展多种经营;二是坚持把水管单位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的分流人员;三是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改革的要求,做好职工转换国有身份、分流安置和社保衔接,建立新的经营用工机制。

  体改后,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定性为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执行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其他人员(包括水管单位的下属企业职工、改革后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职工),均按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要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工作。改革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原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固定职工,其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固定职工,自改制起5年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的,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过渡办法的规定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5年过渡期满后退休,不再增发待遇差额补贴。改革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由所在地养老保险部门支付。

  (七)税收扶持政策

  水管单位改制后,对安置水管单位下岗分流人员的企业,凡符合国家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加大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力度

  各级政府在抓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农[2003]603号),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因地制宜。要做到: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供水和灌溉功能不变,有效灌面得到充分保证;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证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保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后所收回的资金全部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整治、渠道防渗、水库大坝的除险加固、水利工程的改扩建以及按规定一次性解决原工程单位管理人员所需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营运应依据“国退民进”的原则,吸引民间资本、民营经济成份进入,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和股份制运作,以搞活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营运。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后,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应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规范动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只对其行使政策引导、行业监管等职能。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内江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利农机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农机局,由市水利农机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工作班子,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职责与分工。

  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市级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对各县(区)进行指导。具体分工如下:

  1、实施意见编制。由市水利农机局提出初步意见,相关部门参加。

  2、理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由市水利农机局会同市编办等部门负责。

  3、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由市编办和市财政局、市水利农机局共同审核,报市编委审批。

  4、定编、定岗、定员。由市编办、市人事局、市水利农机局审核,报市编委审批。

  5、经费测算、支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农机局负责。

  6、水价改革。由市物价局、市水利农机局负责。

  7、人员分流与社会保障由市水利农机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

  (三)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2006年6月底前,各县(区)出台改革实施意见和试点。

  第二阶段:2006年7月全面启动面上改革工作。

  第三阶段:200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水管单位体制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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