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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

2006-06-29 15:54    【  【打印】【我要纠错】

余府发[2006]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二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扩大住房消费,使房地产业成为支柱产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房屋产权证的,可直接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10%缴纳。个人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自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缴纳。

  第三条 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标准从1700元/┫提高到3000元/┫。凡实际成交价3000元/┫以下的,均按普通商品住宅征收契税。

  第四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第五条 被拆迁人用货币补偿款购买成套住房的,只对其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购房款部分征收契税。

  第六条 个人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只对其超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购房款部分征收契税。

  第七条 鼓励市民换购住房。个人转让自住房后,1年内再购买商品住房(含存量房),按新购住房款与原售房收入的差额交纳契税;个人先购买商品住房,1年内卖出自住住房的,按其售房收入超过原购房款的部分交纳契税。

  第八条 个人购买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现有公积金。

  第九条 放宽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条件,个人购买二手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金融机构应开展对个人购买二手房按揭贷款工作,放宽贷款额度和年限。

  第十条 1997年以前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且没有契税完税凭证的,房屋再次交易时,可不补征原交易未纳契税,只征收本次实际成交价的契税。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其房屋财产保险、公证等手续,采取贷款人自愿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个人买卖二手房交纳税费的,以申报成交价为计收税费依据。如征收机关认为申报成交价严重背离市场价格需进行评估的,由征收机关负责费用评估。

  第十三条 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减少房屋交易成本。地税、财政、土地管理、商业银行、公证、法律咨询等机构应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内设立窗口,当场办结交易中所服务的事项。

  第十四条 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进入交易市场销售商品房,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销售点和展示楼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便利条件进驻房地产交易市场,配备电子屏幕等设施发布房屋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简化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缩短办证时限。房屋交易、登记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内实行“一套资料申请”的一站式服务,不重复进行评估、测量等。

  二手房交易只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权属证书、完税凭证即可到房地产交易市场现场办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即时受理且在4个工作日内办完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新余市房地产交易信息网,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免费提供法规政策、交易办证、商品房预售、市场价格、二手房源和网上办证等信息查询,并向个人买入或卖出二手免费发布信息。

  第十七条 每年举办一至二次房地产展销会,集中时间、地点为社会提供房源。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自颁发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延伸阅读: 二手房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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