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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建设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2006-07-19 16:05    【  【打印】【我要纠错】

建稽办函[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天津、上海、重庆市规划局、房地局:

  根据2006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为全面推动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稽查制度,规范建设稽查工作,我办起草了《关于加强建设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讨论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006年8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办。请将意见发送电子邮件至zyy8524@sohu.com,或传真至010-58934164.

  联 系 人:朱宇玉

  联系电话:010-58934291

  附 件:关于加强建设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电子版见http://www.cin.gov.cn)

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加强建设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各省建立健全建设稽查制度,实施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大建设稽查力度,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稽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建设稽查工作,加大对城乡规划、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力度,有利于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有效地预防、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保持和巩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成果。

  (二)有利于改革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建设稽查工作,实施规划督察员制度,将原来仅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后监管单一机制,改变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监管的联动机制,使监管关口前移,形成全过程监督,切实履行行政职责,从注重制订法律法规向既注重制订法律法规,也注重执法监督转变,有利于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机制,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苗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小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三)有利于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建设稽查工作,严厉查处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案件,有利于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另外,通过建设稽查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遏制违法违规行为背后的内部交易、暗箱操作和商业贿赂等问题,可以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二、加强建设稽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夯实基础工作,加强综合协调,以稽查建设领域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为突破口,切实履行查办建设领域违法违规案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职责,完善建设稽查体系和建设监管体系,有效地化解建设领域存在的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

  (五)工作目标。到2007年年底,全国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基本建立建设稽查制度。到2010年,基本完成建设稽查的法规建设、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推行规划督察员制度,建成稽查统计和信息制度,加强建设稽查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三、加强建设稽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六)加快建设稽查法规建设。建设部拟研究制订《建设稽查管理办法》,明确稽查机构的法律地位、机构性质、职责范围及权限、稽查程序和管理制度等问题。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稽查工作的调研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规定,为建设稽查工作提供法规或政策保障。

  (七)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实际,制订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具体方案,尽快建立健全稽查机构。

  1.确定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性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赋予稽查机构应有的与稽查工作相适应的行政职责。稽查机构应纳入行政机关序列或是按公务员管理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稽查人员应确定为执法类公务员或按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明确稽查机构职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自身职责权限,明确稽查机构的职责范围,稽查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3.落实稽查工作经费。应积极争取将稽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解决。

  4.稽查人员应具备国家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并应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或考核。

  各地已设立稽查机构的,要按上述要求予以完善;准备建立稽查机构的,应尽快完成组建工作方案,积极商当地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确定稽查机构的性质、编制人数、岗位职数,落实稽查经费;目前尚不能设立的,要将稽查工作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先行开展,逐步过渡完善。

  (八)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现有稽查制度、稽查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以加强稽查机构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尽快建立与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相衔接、与稽查监管工作相配套、体现稽查特点的管理制度,为规范建设稽查行为提供纪律保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优良、作风顽强、业务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的稽查队伍。

  (九)加强稽查力度,清理整顿市场秩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建设领域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建设稽查工作。建设稽查机构要紧紧围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重点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和城市规划的重大案件;严肃查处超越或违反规划开发建设、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违规进行房屋销售的重大案件;严厉查处城镇房屋违法拆迁、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大案要案;继续查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

  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稽查处理情况,稽查机构要逐级上报备案。建设部稽查办和省级建设稽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市县发生的大案要案立专案稽查。

  (十)推行规划督察员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通知》(国办发[2006]12号)要求,完善和创新规划监管体制,全面推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由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经批准的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镇体系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预防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各尚未建立制度的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作出周密安排和部署,主动向省级政府进行汇报,并积极协调人事、财政、监察等部门,在编制、经费、业务协作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各已经建立制度的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进一步提高规划督察工作成效和水平。

  (十一)建立稽查统计和信息制度。要做好稽查案件的建档归档工作,研究违法违规案件的规律和趋势,记录违法当事人不良行为,为加强管理决策提供基础材料;统计稽查机构及人员情况,把握稽查队伍建设发展状况和趋势;研究制定反映稽查和举报投诉的指标体系,逐步形成各省乃至全国互通的稽查和举报投诉统计网络,以使整个建设稽查工作全面互动、协调和配合。

  四、建设稽查工作机制和程序

  (十二)工作机制。建设稽查机构在规定的或授权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组织专案稽查,行使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职权;参与建设领域专项稽查,并对稽查过程中反映出的政策法规、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建议,对发现的重要案件,依法组织实施专案稽查。

  (十三)工作程序。建设稽查机构应通过上级领导批办、相关部门移送、受理投诉举报和直接发现线索等案源途径,经主管领导批准确定稽查案件;确立的稽查案件要组织开展调查了解案件过程和基本情况、核实违法违规事实、取得相关证据等调查取证工作;查实的案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或建议;根据处理决定跟踪稽查案件的结果,定期督办。

  五、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层级监督和指导。

  (十四)完善监督机制。建设稽查工作应实现程序化、标准化、公开化,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稽查机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上级稽查机构层级监督指导机制、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监督机制、社会公众舆论监督机制。

  (十五)加强层级监督和指导。建设部要加强对各省级建设稽查机构在城乡规划、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风景名胜区四个领域的稽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对稽查工作中的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等程序进行规范,建立规则。要积极组织实施规划督察员制度,并指导和推动各地建立规划督察员制度。省级稽查机构的监督指导范围,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稽查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建设领域改革和发展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发挥稽查工作对规范建设领域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作用,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紧紧围绕建设事业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稽查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和维护建设行业和市场秩序,促进城乡建设和发展。

延伸阅读:建设 稽查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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