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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

2006-05-12 13:55    【  【打印】【我要纠错】

新政文[2006]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新乡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乡市市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市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 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 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末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条 新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作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勘察、设计市场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可依法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必须依法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建设、开发单位委托工程设计业务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依法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

  (二)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勘察业务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进行委托。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委托给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委托方可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按技术要求,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接,并应当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对整个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任何单位不得以联合、联营或其他名义超越自己的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无证单位和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二条 建设、开发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相应的工作条 件,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开发单位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有其他好处;

  (二)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

  (三)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低于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收费;

  (四)末经承接方许可,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

  第十四条 承接方应当是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市场上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五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严禁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和职称证书。

  第十六条 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资质组织或个人的挂靠。

  第十七条 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新乡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应当携带有关材料到新乡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入新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地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外出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介绍信(原件,介绍信上应注明该单位是否处于停接业务期间);

  (二)单位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留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含考核合格记录,留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与承接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执业注册建筑师、结构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其经单位注册地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或者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核验劳动合同或缴费证明原件,留复印件,留注册执业人员执业印章印模)。

  第十八条 承接方在承接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二)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它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的;

  (四)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的;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工程项目承接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审核勘察设计合同的以下内容:

  (一)承接方承接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承接方资质证书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合同中约定的勘察设计费用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

  (三)合同是否有委托方和承接方双方单位的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章。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登记及对合同有关事项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动态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查作为对勘察设计单位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审图机构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超出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设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 和签字;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审查合格的,审图机构应出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 并送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审图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记录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施工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件,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竣工备案手续,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必要时,联合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对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予以处罚,计入不良行为登记表作为资质动态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对勘察设计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入新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对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其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举报不按本办法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委员会应保密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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