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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疑犯盗用他人身份证开假公司骗钱百余万

2006-7-31 7:39  【 】【打印】【我要纠错

  盗用他人身份证开假公司骗钱 皮包公司空手套现百万汇票

  5名疑犯盗用他人身份证开假公司骗钱,一人获判无期徒刑

  盗用他人身份证开虚假公司,骗客户签合同并传真百万金额汇票。此后,伪造“李鬼”汇票并借验票为名调包真汇票。自认骗局设得“天衣无缝”,连续两次得手后,范祥春等人共持真汇票和伪造持票人证件到银行解付提得“货款”293.3万元。日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新型诈骗案进行审理,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范祥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情一 调包真汇票骗现293万

  1999年11月,广东电白县农民范祥春(男,初中文化)与黄某等五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盗用他人身份证在广州注册成立了广州市南都丰物资有限公司。2001年6月,范祥春等以销售棉籽为名电话联系到江苏省某国营农场粮油加工厂,以汇票结算方式、见汇票传真件才组织货源发货等为借口,诱骗该厂将一张金额为224万元汇票传真到南都丰物资公司。

  此后,范祥春等人据汇票传真件伪造假汇票以及持票人李某的假身份证。同年7月1日,当国营农场派李某来广州洽谈业务时,范及同伙以验票为名,用事先伪造的假汇票将真汇票调包。为拖延时间,又以看货为由将李某带至广西北海游玩。其余同伙则趁机持真汇票冒充持票人李某到贵州省遵义市某支行解付提款,共提走现金人民币222.3万元。得手后,范祥春按约分赃21万元。

  2000年9月,范祥春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用假名承包了广西玉林华侨贸易公司,故技重施又骗得四川泸县某丝绸公司的71万元货款,范祥春事后分赃得12万元。

  判决 数额特别巨大判无期徒刑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范祥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两次利用虚假公司销售货物为名,诱骗合作单位签订合同,然后持调包获得的真汇票冒充持票人到银行解付提现,共骗取人民币293.3万元,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予严惩。故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范祥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情二 调包储蓄卡空手提货款

  2003年清明节后,范祥春、张儒新伙同林某(另案处理)以假名共同出资在湛江成立公司,租住湛江市霞山区某民居作办公地点,虚构成立了“越南北方钨钼冶炼厂驻湛江办事处”并私刻公章,欲以做钨粉生意为名骗取客户货款。

  同年5月,经林某电话联系,湖南省株洲市某硬质合金工具厂委派刘某到湛江购买钨粉。看货前,林某要求对方传真身份资料,范祥春根据此资料,找人伪造了一张刘某的身份证。

  而所谓的钨粉其实是张儒新出资在电白县购买的20吨白色石粉,存放在湛江火车站货场集装箱里。为免在验货时露出破绽,范祥春将其事前购买的30公斤钨粉铺在其中一桶石粉上面,伪装成完整的一桶钨粉。

  在骗得对方信任后,同年7月17日,范祥春、张儒新等人通过调换刘某的储蓄卡,以刘某的假身份证骗取货款43万元。范张二人在携款潜逃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追回赃款42.5万元。

  判决 又因盗窃罪而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储蓄卡并非刘某因受骗而主动交出,而是范张二人利用公司之名与其签订合同骗得刘某信任,在其疏于防备的情况下,以秘密调换的手段窃取,然后再冒充刘某到银行取款,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因此法院认为,认定范祥春、张儒新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

  日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范祥春以上述的票据诈骗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儒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的范祥春、张儒新犯罪所得赃款将退赔给被害单位。

  信息时报

延伸阅读: 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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