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身份不明的流浪汉遭遇车祸死亡,救助站挺身而出当原告。21日,湖南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名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154656.77元。
2005年11月12日凌晨,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罗某,驾车行至107国道湖南临湘市境内1419KM路段时,将行走在道路中央的一名流浪男子撞倒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在无法找到流浪汉亲属的情况下,临湘市救助管理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
救助站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此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理由是: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尊重,肇事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救助站行使法律维权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有关禁止性规定,相反还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与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这两笔钱由救助站予以保管,如果5年内死者亲属仍然没有出现,将依法上缴国库。
据悉,这起由救助机构为流浪汉维权并获胜诉的案例,在全国尚属罕见。
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