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跛脚男子花钱买驾照 酒后驾车撞死一家四口

2006-7-29 6:40  【 】【打印】【我要纠错

  无效驾照、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致对方车辆一家四口死一人受重伤……日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郑永合有期徒刑6年半,并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104万余元的民事赔偿金。

  小车被撞燃烧 4人当场死亡

  2005年2月9日,汕头人郑永合驾驶着深圳牌照宝来轿车载着4名朋友准备到潮州游玩,下午5时许,当轿车驶下汕汾高速公路行至安广油站附近时,与一辆潮州车牌的云雀轿车相撞。

  目击者王某当时正在安广油站前,“听到很响的一声”,随后看见一辆宝来轿车停在花圃上,另一辆小汽车横停在公路上冒着白烟,宝来车上几名男子下车后在花圃旁走动。大约10多分钟后,停在公路上的汽车突然起火燃烧。多位目击者纷纷拿灭火器上前救火,但因火势太大而无法扑灭。

  事故中,燃烧车辆内5名乘客中4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4名死者分别是司机刘贤华刘映吟夫妇,以及他们的儿子刘剑锋和刘贤华母亲刘幼贞。经法医鉴定:4人均系汽车暴力撞击并起火燃烧致严重创伤性休克死亡。同车乘客周艺平腹部损伤致小肠多处穿孔、回盲部挫裂伤,损伤属重伤。

  郑永合见出了事,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先期预交人民币5万元作为死亡赔偿款。警方在郑永合的血液中检出乙醇(Methanol)成分。而经权威部门鉴定,郑永合所驾驶车辆在事故前时速不低于132公里,而事发路段最高限制时速为80公里。

  被撞汽车冒白烟10多分钟,为什么没有人近前查看救人?造纸厂工人刘某汉证实:撞车后,有一个瘸脚的男人走进其厂里要水喝,喝后又再拿水给坐在花圃上的人喝。突然那辆停在公路中间的小汽车起火燃烧,其几人见状从厂里拿了灭火器上前救火,但火势较大,后来有人报警后消防车赶到将火扑灭,事故发生至火被扑灭这段时间均没有人上前将车上的人抢救下来。

  跛脚花钱买驾照 酒后超速酿大祸

  事发后,潮安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酒后驾车的郑永合与转弯时没有让直行车先行的刘某华各承担同等责任。但死者刘某华的亲属不服此认定,潮州市交警部门进行补充侦查。据郑永合供述,其自15岁患骨髓炎,经治疗后造成左脚跛。又因工作较忙,2002年通过朋友以3000元价格从非法途径取得B类型车驾驶证。

  潮州市交警部门重新作出事故认定:郑永合因持无效驾驶证并且酒后超速行驶,看见前方车辆出现时,没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华的小汽车严重变形并起火燃烧,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刘某贤华负次要责任;两车乘客均无事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郑永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4死1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故以交通事故罪判处郑永合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50余万元。郑永合的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记者说案 保险公司为什么要赔?

  第三者责任险实质是强制险

  因肇事车辆投保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法院判令本案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另向死者家属赔偿50万元。

  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郑永合投保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死者家属起诉保险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并且郑永合系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规定,公司将对郑永合投保的所有保险作拒赔处理。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郑永合为肇事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认定其投保的险种实质上就是强制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死者家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但本案是因交通肇事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合法的。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华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范围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充分,对该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信息时报

延伸阅读: 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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