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海南沿的金奖胡同里,有一座200余平方米的四合院,如果追溯它的历史至少有百年以上。然而走进这座院落,你会发现它有着与后海的喧嚣和热闹十分不协调的冷清、萧瑟。为了这个四合院的继承权,3年间4位年过花甲的老人多次在法庭上交锋。他们曾经是最亲密的兄弟姐妹,然而,一座四合院、两份遗嘱、两个房产证、7场官司已经让他们变成陌路。昨天,记者见到了4位老人中年纪最小的德慧淑老人,这位60岁的老人向记者讲述了一段围绕房产发生的曲折故事。
姑姑 独住一座四合院
金奖胡同12号院有15间房,终身未嫁的德淑荣住在这里。
初次见到德慧淑老人,只见她一头干净利落的短发,眼睛稍微有些肿,神情疲惫而又略带忧郁。她首先就问记者要不要连载,她坦言她家的故事活脱脱就是一部现代版的“大宅门”,也许三天三夜都说不完。
“我叫德慧淑,我们家是一个满族大家庭。我小的时候听我母亲说过,我们家祖上是族人,家境富裕殷实,我父亲德礼那一辈继承祖产时,还分得了53亩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时候,我父亲在城里经营了一间专卖干鲜水果的店,字号德庆昌,当时也算是一个颇有名气的老店了。我是家中的老小,上面还有两位哥哥和三位姐姐,分别是大姐德慧静、二姐德慧朴、三姐德慧文、大哥德万全、二哥德万里,这几位兄长姐姐虽然脾气秉性各异,但我们的感情和关系还算融洽。”在讲述的过程中,德慧淑提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人物,那就是她的姑姑德淑荣。“按照满人的规矩,满族女子打从一出生就可以每年都领到一份俸禄,也许是由于这个原因,我的姑姑终身未嫁,也没有任何子女。”德慧淑说,姑姑德淑荣本来一直与德慧淑的奶奶住在金奖胡同12号一座独门独院的四合院,院子盖有15间房屋,在她的奶奶去世后,就投奔了哥哥,搬去与她的父亲德礼一起居住,全家人都把她当作了自己家庭的一分子。
老小 继承姑姑四合院
三处房产三人继承,三姐、二哥继承了另外两处房产。
1987年,德礼和德淑荣两位老人感到年事已高,决定将两人名下的房产合起来分给子女。待分房产共有三份,一份为海淀区大坑沿26号三间北房,属于德礼名下,一份为海淀区西大街36号院8间房屋,一份为西城区金奖胡同12号院15间房屋,这两份房产都属于德淑荣名下。当时大姐德慧静已经去世,大哥德万全由于在“文革”期间为求自保和家人“决裂”,二姐德慧朴自小就与家人关系不和,因此三处房产的实际继承人为三姐、二哥和德慧淑三人。
1987年和1988年,德家人分别做了遗嘱公证,将德礼名下的海淀区大坑沿三间北房分给德万里、德慧文和德玉龙(德万全的二儿子),将德淑荣名下的海淀区西大街36号院8间房屋分给德万里和德慧文,将金奖胡同12号院15间房屋分给德慧淑。“当时之所以把金奖胡同分给我,有几方面的原因。”德慧淑说,一是因为自己当时住在城里,而其他的兄姐都住在海淀,只有自己离金奖胡同12号比较近;二是由于“文革”期间的种种原因,金奖胡同12号里面的房屋自从“文革”起就被一些居民占住,因此,将此处房产收回需要精力,而自己年龄最小,体力最好,可以尝试慢慢收回,因此,当时就把金奖胡同12号分给了自己。
遗嘱 一房产竟出两份
1999年姑姑又公证了一份新遗嘱,重新将金奖胡同12号院分给另外三人。
在几份遗嘱进行公证之后,德慧淑原以为分房一事就这样尘埃落定,并开始慢慢与金奖胡同12号里的居民进行协商腾房,到2003年,已经渐渐将四合院里的房屋收回。1992年,父亲德礼逝世,德万里等三人顺利按照遗嘱继承了他们名下的房产。2003年,姑姑德淑荣逝世后,德慧淑一家人拿着1988年的公证遗嘱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事宜。可没想到的是,公证处人员在经过查询后,竟然告知他们关于此处房产还有另一份遗嘱存在。“我当时听到这个消息整个人都傻了,不明白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他们从公证处了解到,1999年姑姑德淑荣来到公证处,将1988年所公证的遗嘱撤销作废,另外公证了一份新遗嘱,重新将金奖胡同12号院分给德慧朴、德慧文和德万里三人。对于德慧淑一家人来说,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做梦也没想到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质问 兄姐避而不见
惟一一次有律师在场的会面没有任何结果。
“我姑姑1989年就患病瘫痪在床,她是怎么去公证处的?在1988年公证后,姑姑就将房产证、身份证、人名章交给我保管,他们是怎么做的公证?十几年兄弟姐妹们一直和睦相处,为什么从来没有任何人对原来的遗嘱提出过异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面对“凭空”出现的另外一份遗嘱,德慧淑始终不明白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她回想起姑姑德淑荣逝世时,姐姐曾经打电话向她要房产证的事情。“当时我还觉得很奇怪,按照原来的遗嘱,姑姑的房产证本来就应该在我手里,她们要来干什么呢?”
种种疑团在脑子里盘旋,但更多的还是对于手足亲情的失望和质疑。“原来和姐姐、兄长之间的感情很好,每年过节时都提着礼物去看她们,2002年春节时还和和气气,怎么会突然发生这种事情呢?”说到此处,她一度哽咽。她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自己就像“祥林嫂”一样,要么发呆,要么自己问自己。
为了解开心中的疑团,她曾经试图找过二哥、三姐,可是他们都避而不见,得到的最终答复是“你们和我的律师谈”。在律师的安排下,德慧淑一家人有了一次与三位兄姐面谈的机会。“当时是我们一家三口坐在桌子的一侧,对面坐着二哥、二姐、三姐。”本来应该是和和气气、亲密无间的一家人,此刻却犹如谈判的两方代表,彼此间曾经有过的亲情已经荡然无存。“当时我们把房产证拿出来,放到桌子上,我们真的可以不要这处房产,只要他们给我一个解释,他们究竟为什么要这样对我?”德慧淑说,那次会面没有任何结果,几位兄姐说着说着就陆续撤离了。“此后再见面,就是在法庭上了。”
三年七起官司
2003年11月 两起
德慧朴、德万里、德慧文诉德慧淑,要求被告立即将德淑荣房产证返还原告,法院驳回起诉,原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证纠纷,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12月,德万里等一审原告不服法院裁定,再次提起上诉,法院在审案过程中,三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2004年3月-7月两起
德慧淑诉北京西城区司法局,第三人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第三人德慧朴、德万里、德慧文,原告不服被告的行政决定,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2005年5月1起
德万里等3人诉外甥胡正不让其进入测绘房屋面积,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
2005年12月至今 两起
德万里等3人诉胡正,要求其腾房,败诉。原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目前正在调解中。
官司 三年连打七起
兄姐以“德淑荣”的名义将原产权证声名作废,半年后办理了一个新房产证。
德慧淑告诉记者,自己一直想通过亲情的途径解决这件事情,但没想到的是,2003年11月,自己竟然先成了“被告”,而且大小官司一打就是3年。
2003年11月,德慧朴、德万里、德慧文3人将小妹德慧淑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财物,即要求她返还姑姑的房屋产权证,以便“原告能够顺利接受继承”,但一审和二审都被驳回。由于1999年撤销原遗嘱公证、另立新遗嘱公证时,西城区公证处依据的是房产证手抄件等原因,德慧淑曾对西城区司法局进行申诉,后西城区司法局做出了维持该公证书的行政诉讼。因此,2004年,德慧淑将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及西城区公证处、三位兄姐告上法庭,但一审二审均败诉。
德慧淑告诉记者,在1988年完成遗嘱公证后,她的儿子胡正就住进了金奖胡同12号院的一间房里。2005年12月,胡正被德慧朴等3人告上法庭,案由是3人已经拥有了金奖胡同12号院的产权证,金奖胡同12号属于他们的房产,所以要求胡正腾房。
“房产证一直在我的手中,怎么会又出现另外一个新的房产证呢?”德慧淑告诉记者,在法庭上,她们才了解到,在一直拿不到房产证的情况下,2005年4月,德万里等人以姑姑“德淑荣”的名义在报纸上刊登了一份“不慎将金奖胡同12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登报作废声明,凭此于半年后办理了一个新的房产证。此案件的一审被驳回后,德万里等三人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正在审理当中。胡正告诉记者,目前法院正在为双方调解,希望能够协调解决。他说,十几年来他一直住在这里,如果判他腾房,他就真的只能去睡马路了。
[兄妹说法]
兄长
她十几年来未看望老人
在听过了德慧淑的讲述后,记者找到了她的二哥德万里,这位已近70岁的老人正在做饭,他称自己不善言谈。记者一再追问,因此获得了站在房门口与老人进行简短对话的机会。德万里告诉记者,他们兄妹的感情原来一直很好,可是,小妹德慧淑一直觉得当初父亲和姑姑分配房产不公平,而姑姑德淑荣瘫痪在床后,她更是十几年都不去看望,甚至骂过姑姑,因此,个性强烈的姑姑才决定撤掉原遗嘱,另立新遗嘱。他表示,姑姑前往公证处公证新遗嘱的时候,是他和二姐及许多亲属一起陪同去的。而他们在清理姑姑遗物时找不到房产证,所以才一直索要房产证。他的这番话与记者从二姐德慧朴处了解到的如出一辙。
二姐德慧朴表示,德慧淑曾经骂过姑姑分配不公。“姑姑是个不容人的人,老是觉得‘我给她东西她还不说我好’,几乎是打一回电话哭一回。”德慧朴说,在姑姑又哭又闹的坚持下,他们于1999年陪同姑姑德淑荣来到公证处另立了一份新遗嘱。
妹妹
我没有做过不孝顺的事
“以一个常人的角度来思考,姑姑都把自己的房产分给我了,我还能对她不好吗?”在听到哥姐的这种说法后,德慧淑表示,对于兄姐们的这种说法她早有心理准备,“他们在法庭上就是这样说我的,但我没有做过不孝顺姑姑的事,我现在还存有替姑姑领工资和报销的单据。”
专家说法
第二份公证遗嘱优于第一份公证遗嘱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房地产法律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沈腾表示:遗嘱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合同,生效与否并不需要征得受遗赠人的同意,只需要赠与人单方面的意思行为就直接可以生效。遗嘱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不经过公证,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跟遗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一种为经过公证员见证或律师见证均可作为有效遗嘱。如果赠与人同时做出两份公证遗嘱赠与,则第二份公证遗嘱赠与在形式上的公信效力不能低于第一份公证遗嘱赠与在形式上的公信效力,第二份公证遗嘱赠与优于和排斥于第一份公证遗嘱赠与。
持公证遗嘱可进行产权变更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财产取得的方式包括非法定所有和法定取得。法院的判决所有和继承所有、赠与所有等方式都属于非法定所有,其中赠与所有方式包括遗嘱赠与。而法定取得则包括买卖取得等取得方式。因此,德万里三人并不必进行诉讼,只要持公证的遗嘱向房产局直接进行产权变更,同时也就等于废止了原产权证的效力。
只要德万里三人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就意味着其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具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有权对自己的所有权的完整行使要求他人腾房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占有取得的法律制度,因此,不管胡正在该处房屋中居住多少年,都必须保证现有权利人的权利完整。
遗嘱赠与是对房屋权利的赠与,只要持有能够具有房屋权利的任何证据,如经过确认的产权证的公证证明、产权证复印件、单位房产证明等能够证明赠与人确有房产权利的任何证据,都可以进行遗嘱赠与公证,因此,即使没有提供房产证原件,持有可证明德淑荣的房屋权利的证据仍然可以进行第二次遗嘱赠与公证。
德万里三人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任何违背三人意志的行为对其都是不公平的。原产权人德淑荣共进行了两次公证遗嘱赠与,第二份公证赠与遗嘱优于和排斥于第一份公证遗嘱赠与,因此,第二份公证遗嘱赠与的受赠人德万里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完全合法行为。对其房屋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干预和增加该所有权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