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01 12:55 吉林省建设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吉建安[2006]30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公用局:
今年以来,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共发生8起事故,其中5起高处坠落事故。高处坠落事故中,因自制吊篮设计、制作、安装和使用不当发生事故3起。
5月11日,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延吉市明大公寓25#楼,工程采用自制吊篮进行外墙抹灰作业时,连接吊篮钢丝绳的U卡扣突然断裂,吊篮一端脱落,抹灰工人乐汉民因私自将安全带解开被甩出,落到地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月15日,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辽源市龙山区利源花园12#楼进行外粉饰作业时,自制吊篮手动葫芦失灵,吊篮侧翻,工人张德海从16米高处坠落地面。经辽源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月31日,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延吉市医药大厦综合楼,工程采用自制吊篮进行外墙抹灰作业时,2名工人进行吊篮提升,当吊篮升至9层时,2位施工人员操作配合不当,其中一位施工人员没有挂好安全带,从高空坠落死亡。
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施工企业要购置、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吊篮,并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安(拆)、维护、保养和使用。不得使用自制的吊篮作业。
二、高处作业吊篮安(拆)使用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经总工签字,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进行安装后使用前的验收。
三、吊篮安(拆)、升降等操作,必须由专业人员经培训后,方可作业;严禁非专业人员作业。
四、各施工企业要严格实行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强化对吊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凡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要重点强化从事吊篮、脚手架等高空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意识,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并正确使用安全带,不得悬挂在承重钢丝绳上。
五、立即开展吊篮安全大检查。自发文之日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吊篮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点检查吊篮的安全保险、防护及架体的结构性能;安全锁及钢丝绳等部件的使用及人员上岗培训情况等。对检查期间仍使用自制吊篮的,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否则造成后果,追究施工企业主要领导责任。省建设厅将组成检查组,抽查各市州吊篮安全检查情况。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将此次吊篮安全检查工作抓紧,抓好。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敷衍应付、整治不力的,该停工的停工、该罚款的罚款、该降级的降级,决不能姑息迁就。通过吊篮安全检查和高处坠落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建立起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当前,正值施工高峰期,各地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建设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抓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政绩观,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施工技术标准,认真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加强工地现场监控。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督促其认真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吊篮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尽快安排人员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检查,并于2006年6月15日前将初步检查情况报送省建设厅安全处。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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