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8-29 17:01 建设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设部令2001年第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第六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家庭居室装修监理业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的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工程等方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审核部门应当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第十二条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齐工程监理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合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告。
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实行即时审批或者定期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十五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七)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变化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工程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的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二)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其中甲级监理企业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一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二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附:
工程类别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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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 程 类 别 │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
│ │ │28层以上;36米跨│14-28层;24-36│14层以下;24米
│ │ │度以上(轻钢结构│米跨度(轻钢结│跨度以下(轻钢
│ │一般房屋│除外);单项工程│构除外);单项│结构除外);单
│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0000平 │工程建筑面积10│项工程建筑面积
│ │ │方米以上 │000-30000平方 │10000平方米以
一 │房屋建│ │ │米 │下
│筑工程├────┼────────┼───────┼───────
│ │高耸构筑│高度120米以上 │高度70-120米 │高度70米以下
│ │工程 │ │ │
│ ├────┼────────┼───────┼───────
│ │住宅小区│建筑面积12万平方│建筑面积6-12万│建筑面积6万平
│ │工程 │米以上 │平方米 │方米以下
──┼───┼────┼────────┼───────┼───────
│ │ │年产100万吨以上 │年产100万吨以 │
│ │ │或单座高炉炉容10│下或单座高炉炉│
│ │钢铁冶炼│00立方米以上或单│容1000立方米以│
│ │、连铸 │座公称容量转炉50│下或单座公称容│
│ │ │吨以上或电炉50吨│量转炉50吨以下│
│ │ │以上 │或电炉50吨以下│
│ ├────┼────────┼───────┼───────
│ │ │年产25万吨以上或│ │
│ │轧钢工程│装备连续、半连续│年产25万吨以下│
│ │ │轧机 │ │
│ ├────┼────────┼───────┼───────
│ │ │年产50万吨以上或│年产50万吨以下│
│ │炼焦工程│碳化室高度4.3米 │或炭化室高度4.│
│ │ │以上 │3米以下 │
│ ├────┼────────┼───────┼───────
二 │冶炼工│烧结工程│单台烧结机90平方│单台烧结机90平│
│程 │ │米以上 │方米以下 │
│ ├────┼────────┼───────┼───────
│ │制氧工程│小时制氧10000立 │小时制氧10000 │
│ │ │方米以上 │立方米以下 │
│ ├────┼────────┼───────┼───────
│ │氧化铝加│年产30万吨以上 │年产10-30万吨 │年产10万吨以下
│ │工工程 │ │ │
│ ├────┼────────┼───────┼───────
│ │有色金属│ │ │
│ │冶炼、电│年产10万吨以上 │年产5-10万吨 │年产5万吨以下
│ │解 │ │ │
│ ├────┼────────┼───────┼───────
│ │有色金属│年产3万吨以上 │年产1-3万吨 │年产1万吨以下
│ │加工工程│ │ │
│ ├────┼────────┼───────┼───────
│ │水泥工程│日产2000吨以上 │日产1000-2000 │日产1000吨以下
│ │ │ │吨 │
│ ├────┼────────┼───────┼───────
│ │浮法玻璃│日熔量400吨以上 │日熔量300-400 │日熔量300吨以
│ │工程 │ │吨 │下
──┼───┼────┼────────┼───────┼───────
│ │井工矿工│年产120万吨以上 │年产45-120万吨│年产45万吨以下
│ │程 │ │ │
│ ├────┼────────┼───────┼───────
│ │冼选煤工│年产120万吨以上 │年产45-120万吨│年产45万吨以下
│ │程 │ │ │
│ ├────┼────────┼───────┼───────
│ │立井井筒│深度800米以上 │深度300-800米 │深度300米以下
│ │工程 │ │ │
│ ├────┼────────┼───────┼───────
│ │露天矿山│年产400万吨以上 │年产100-400万 │年产100万吨以
│ │工程 │ │吨 │下
│ ├────┼────────┼───────┼───────
│ │铁矿采、│年产100万吨以上 │年产60-100万吨│年产60万吨以下
│ │选工程 │ │ │
│ ├────┼────────┼───────┼───────
│ │黑色矿山│年产200万吨以上 │年产60-200万吨│年产60万吨以下
│ │采选工程│ │ │
│ ├────┼────────┼───────┼───────
三 │矿山工│有色砂矿│ │ │
│程 │采、选工│年产100万吨以上 │年产60-100万吨│年产60万吨以下
│ │程 │ │ │
│ ├────┼────────┼───────┼───────
│ │有色脉矿│ │ │
│ │采、选工│年产60万吨以上 │年产30-60万吨 │年产30万吨以下
│ │程 │ │ │
│ ├────┼────────┼───────┼───────
│ │磷矿、硫│ │ │
│ │铁矿工程│年产60万吨以上 │年产30-60万吨 │年产30万吨以下
│ │ │ │ │
│ ├────┼────────┼───────┼───────
│ │铀矿工程│年产30万吨以上 │年产20-30万吨 │年产20万吨以下
│ ├────┼────────┼───────┼───────
│ │石膏矿、│ │ │
│ │石英矿工│年产20万吨以上 │年产10-20万吨 │年产10万吨以下
│ │程 │ │ │
│ ├────┼────────┼───────┼───────
│ │石灰石矿│年产70万吨以上 │年产40-70万吨 │年产40万吨以下
│ │工程 │ │ │
──┼───┼────┼────────┼───────┼───────
│ │ │原油处理能力在50│原油处理能力在│原油处理能力在
│ │炼油化工│0万吨/年以上的 │50-500万吨/年│50万吨/年以下
│ │工业工程│一次加工及相应二│的一次加工及相│的一次加工及相
│ │ │次加工装置和后加│应二次加工装置│应二次加工装置
│ │ │工装置 │和后加工装置 │和后加工装置
│ ├────┼────────┼───────┼───────
│ │ │原油处理能力150 │原油处理能力80│原油处理能力80
│ │ │万吨/年以上、天│-150万吨/年、│万吨/年以下、
│ │油田工业│然气处理能力150 │天然气处理能力│天然气处理能力
│ │工程 │万方/天以上、产│50-150万方/天│50万方/天以下、
│ │ │能50万吨以上及配│、产能30-50万 │产能30万吨以下
│ │ │套设施 │吨及配套设施 │及配套设施
│ ├────┼────────┼───────┼───────
│ │输油气管│100千米以上 │30-100千米 │30千米以下
│ │道工程 │ │ │
│ ├────┼────────┼───────┼───────
│ │储油气容│压力容器8MPA以上│压力容器1-8MPA│压力容器1MPA以
四 │化工、│器设备安│;大型油气储罐10│;大型油气储罐│下;大型油气储
│石油工│装工程 │万立方米/台以上│1-10万立方米/│罐1万立方米/
│程 │ │ │台 │台以下
│ ├────┼────────┼───────┼───────
│ │乙烯工程│年产30万吨以上 │年产11-30万吨 │年产11万吨以下
│ ├────┼────────┼───────┼───────
│ │合成橡胶│ │ │
│ │、合成树│年产4万吨以上 │年产2-4万吨 │年产2万吨以下
│ │脂及塑料│ │ │
│ │和化纤 │ │ │
│ ├────┼────────┼───────┼───────
│ │有机原料│ │ │
│ │、农药、│投资额2亿元以上 │投资额1-2亿元 │投资额1亿元以
│ │染料 │ │ │下
│ ├────┼────────┼───────┼───────
│ │轮胎工程│年产30万套以上 │年产20-30万套 │年产20万套以下
│ ├────┼────────┼───────┼───────
│ │制酸工业│年产硫酸16万吨以│年产硫酸8-16万│年产硫酸8万吨
│ │工程 │上 │吨 │以下
│ ├────┼────────┼───────┼───────
│ │制碱工业│年产烧碱5万吨以 │年产烧碱2-5万 │年产烧碱2万吨
│ │工程 │上;年产纯碱40万│吨;年产纯碱20│以下;年产纯
│ │ │吨以上 │-40万吨 │碱20万吨以下
│ ├────┼────────┼───────┼───────
│ │ │年产20万吨以上合│年产8-20万吨合│年产8万吨以下
│ │化肥工业│成氨及相应后加工│成氨及相应后加│合成氨及相应后
│ │工程 │装置;年产24万吨│工装置;年产12│加工装置;年产
│ │ │以上磷氨工程 │-24万吨磷氨工 │12万吨以下磷氨
│ │ │ │程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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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库工程│总库容1亿立方米 │总库容1千万-1│总库容1000万立
│ │ │以上 │亿立方米 │方米以下
│ ├────┼────────┼───────┼───────
五 │水利水│运河工程│流域面积1万平方 │流域面积1000-1│流域面积1000平
│电工程│ │千米以上 │0000平方千米 │方千米以下
│ ├────┼────────┼───────┼───────
│ │水利发电│总装机容量250MW │总装机容量25-2│总装机容量25MW
│ │站工程 │以上 │50MW │以下
──┼───┼────┼────────┼───────┼───────
│ │火力发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单机容量5-30万│单机容量5万千
│ │站工程 │以上 │千瓦 │瓦以下
│ ├────┼────────┼───────┼───────
六 │电力工│核力发电│核电站 │ │
│程 │站工程 │ │ │
│ ├────┼────────┼───────┼───────
│ │输变电工│330千伏以上 │220-330千伏 │220千伏以下
│ │程 │ │ │
──┼───┼────┼────────┼───────┼───────
│ │林业局(│ │ │
│ │场)总体│面积35万公顷以上│面积35万公顷以│
│ │工程 │ │下 │
七 │林业及├────┼────────┼───────┼───────
│生态工│林产工业│投资额5000万元以│投资额5000万元│
│程 │工程 │上 │以下 │
│ ├────┼────────┼───────┼───────
│ │生态建设│投资额3000万元以│投资额3000万元│
│ │工程 │上 │以下 │
──┼───┼────┼────────┼───────┼───────
│ │ │新建、改建一级干│新建、改建一级│
│ │铁路综合│线,单线铁路40千│干线,单线铁路│专用线、专用铁
│ │工程 │米以上;双线30千│40千米以下;双│路
│ │ │米以上及枢纽 │线30千米以下,│
│ │ │ │二级干线及站线│
│ ├────┼────────┼───────┼───────
│ │铁路桥梁│桥长500米以上 │桥长100-500米 │桥长100米以下
│ │工程 │ │ │
八 │铁路工├────┼────────┼───────┼───────
│程 │铁路隧道│单线3000米以上,│单线2000-3000 │单线2000米以下
│ │工程 │双线1500米以上 │米,双线1000-1│,双线1000米以
│ │ │ │500米 │下
│ ├────┼────────┼───────┼───────
│ │铁路通信│新建、改建铁路(│新建、改建铁路│
│ │、信号、│含枢纽,配、变电│(不含枢纽,配│
│ │电力电气│所,分区亭)单双│、变电所,分区│
│ │化工程 │线2000米及以上 │亭)单双线2000│
│ │ │ │米及以下 │
──┼───┼────┼────────┼───────┼───────
│ │公路工程│高速公路;一级公│高速公路路基;│二级公路及以下
│ │ │路 │一级公路 │各级公路
│ ├────┼────────┼───────┼───────
│ │ │独立大桥工程;特│大桥总长100-50│中桥及以下桥梁
│ │公路桥梁│大桥总长500米以 │0米或单跨跨径4│工程总长100米
│ │工程 │上或单跨跨径100 │0-100米 │以下或单跨跨径
│ │ │米以上 │ │40米以下
│ ├────┼────────┼───────┼───────
九 │公路工│公路隧道│长度3000米以上 │长度250-3000米│长度250米以下
│程 │工程 │ │ │
│ ├────┼────────┼───────┼───────
│ │ │ │标志、标线、护│二级公路及以下
│ │ │ │栏、护网、反光│各级公路的标志
│ │ │通讯、监控、收费│路标、轮廓标、│、标线等公路交
│ │交通工程│等公路机电工程;│防眩设施等公路│通安全设施;二
│ │ │高速公路环保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级公路及以下各
│ │ │ │一级公路环保工│级公路环保工程
│ │ │ │程 │
──┼───┼────┼────────┼───────┼───────
│ │ │海港:杂货150万 │海港:杂货100 │海港:杂货100
│ │ │吨以上,散货300 │一150万吨,散 │万吨以下,散货
│ │港口年吞│万吨以上; │货200一300万吨│200万吨以下;
│ │吐能力 │河港:杂货250万 │; │河港:杂货200
│ │ │吨以上,散货300 │河港:杂货200 │万吨以下,散货
│ │ │万吨以上 │一250万吨;散 │250万吨以下
│ │ │ │货250一300万吨│
│ ├────┼────────┼───────┼───────
│ │ │海港:2.5万吨级 │海港:1-2万吨 │海港:5000吨级
十 │港口与│ │以上码头; │级码头; │以下码头;
│航道工│码头吨位│河港:5000吨级以│河港:1000-500│河港:500吨级
│程 │ │上码头 │0吨级码头 │以下码头
│ ├────┼────────┼───────┼───────
│ │ │通航万吨级以上船│通航万吨级以上│通航万吨级以下
│ │ │舶的沿海复杂航道│船舶的沿海及长│船舶的沿海航道
│ │航道、疏│;通航1000吨级以│江干线航道;通│;通航300吨级
│ │浚 │上船舶的内河航运│航300-1000吨级│以下船舶的内河
│ │ │工程项目 │船舶的内河航运│航运工程项目
│ │ │ │工程项目。 │
│ ├────┼────────┼───────┼───────
│ │ │投资额在8000万元│投资在5000-800│投资在5000万元
│ │投资额 │以上的其它水运工│0万元的其它水 │以下的其它水运
│ │ │程项目(指建安费│运工程项目(指│工程项目(指建
│ │ │) │建安费) │安费)
──┼───┼────┼────────┼───────┼───────
│ │民用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及│飞行区指标为4D│飞行区指标为4C
│ │工程风洞│以上大型跨音速、│中型跨音速、超│及以下低速风洞
│ │工程 │超音速风洞及特种│音速风洞及特种│和各类小型风洞
│ │ │风洞 │风洞 │
│ ├────┼────────┼───────┼───────
│ │航空专用│大型整机、系统模│大型部件模拟试│中、小型模拟试
│ │试验设备│拟试验设备工程 │验设备、整机试│验设备、部件试
十一│航天航│工程 │ │验设备工程 │验设备工程
│空工程├────┼────────┼───────┼───────
│ │航天器及│ │总体设计部(所│各类试验室、计
│ │运载工具│研制、生产航天飞│),总装厂,发│算中心、仿真中
│ │总装车间│行器、运载火箭、│动机、控制系统│心、地面测控站
│ │,发射试│大型动力装置等基│、惯性器件、地│、研究用房和试
│ │验装置工│地 │面设备及大型试│制生产车间等单
│ │程 │ │验台、试车台等│项工程
│ │ │ │综合性建设项目│
──┼───┼────┼────────┼───────┼───────
│ │有线、无│ │ │
│ │线传输通│省际通信、信息网│省内通信、信息│地市以下通信、
│ │信工程,│络工程 │网络工程 │信息网络工程
│ │卫星、综│ │ │
│ │合布线 │ │ │
│ ├────┼────────┼───────┼───────
│ │邮政、电│ │ │
│ │信、广播│省会城市邮政、电│地市级城市邮政│县级邮政、电信
十二│通信工│枢纽及交│信枢纽 │、电信枢纽 │枢纽
│程 │换工程 │ │ │
│ ├────┼────────┼───────┼───────
│ │ │总发射功率500千 │总发射功率150-│总发射功率150
│ │ │瓦以上短波或600 │500千瓦短波或2│千瓦以下短波或
│ │发射台工│千瓦以上中波发射│00-600千瓦中波│200千瓦以下中
│ │程 │台;高度200米以 │发射台;高度10│波发射台;高度
│ │ │上广播电视发射台│0-200米广播电 │100米以下广播
│ │ │ │视发射台 │电视发射台
──┼───┼────┼────────┼───────┼───────
│ │ │ │各类城市道路、│城市道路(不含
│ │城市道路│ │单孔跨径20-40 │快速路)、单孔
│ │工程 │ │米的桥梁;500-│跨径20米以下的
│ │ │ │3000万元的隧道│桥梁;500万元
│ │ │ │工程 │以下的隧道工程
│ ├────┤ ├───────┼───────
│ │ │ │ │2万吨/日以下
│ │ │ │2-10万吨/日的│的给水厂;
│ │ │ │给水厂; │1万吨/日以下
│ │ │ │1-5万吨/日污 │污水处理工程;
│ │ │ │水处理工程; │0.5立方米/秒
│ │给水排水│ │0.5-3立方米/ │以下的给水、污
│ │建筑安装│ │秒的给水、污水│水泵站;
│ │工程 │ │泵站; │1立方米/秒以
十三│市政公│ │ │1-5立方米/秒 │下的雨水泵站;
│用工程│ │ │的雨水泵站;各│直径1米以下的
│ │ │ │类给排水管道工│给水管道;直径
│ │ │ │程 │1.5米以下的污
│ │ │ 各类市政公用 │ │水管道
│ ├────┤工程(地铁、轻轨├───────┼───────
│ │ │ 单独批) │ │总储存容积500
│ │ │ │总储存容积500-│立方米以下液化
│ │ │ │1000立方米液化│气贮罐场(站)
│ │ │ │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
│ │ │ │;供气规模5-15│立方米/日以下
│ │热力及燃│ │万立方米/日的│的燃气工程;2
│ │气建筑安│ │燃气工程; │公斤/平方厘米
│ │装工程 │ │中压以下的燃气│以下的中压、低
│ │ │ │管道、调压站;│压管道、调压站
│ │ │ │供热面积50-150│;
│ │ │ │万平方米的热力│供气面积50万平
│ │ │ │工程 │方米以下的热力
│ │ │ │ │工程
│ ├────┤ ├───────┼───────
│ │垃圾处理│ │各类城市生活垃│生活垃圾转运站
│ │ │ │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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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投资额3000万元│
│机电安│ │各类一般工业、公│以下的一般工业│
十四│装工程│ │用工程及公共建筑│、公用工程及公│
│ │ │的机电安装工程 │共建筑的机电安│
│ │ │ │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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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表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表中“机电安装工程是指未列入前13项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及其他工业机电安装工程;
3.未列入本表中的国务院工业、交通、信息等部门的其他工程,由国务院有关工业、交通、信息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的工程类别中划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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