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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拉活遭抢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2006-6-23 8:35  【 】【打印】【我要纠错

  法院认为其未能证明已向车主说明免赔条款

  私车拉活被抢,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被车主告上法庭。近日,该案在通州法院宣判。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事发前向车主衡先生说明了免赔条款,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为此应向衡先生支付8.6万元理赔金。

  去年3月2日,衡先生的外甥郝某驾驶汽车外出时遭劫,衡先生向投保盗抢险的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通州支公司索赔遭拒。保险公司称,车主将私车作为出租车使用,改变车辆用途,不符合理赔条件。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称已经以保险合同附件的形式向衡先生告知了免赔条款,但衡先生否认收到上述文件,保险公司仅凭保险单不足以证明已向衡先生说明,保险公司又不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故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免责规定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衡先生保险金8.6万元。

新京报

延伸阅读: 遭抢 保险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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