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美随民警指认现场
马小美饱受摧残
网友加封“污点义士”
博主发文提倡向“良心嫖客”学习,嫖客成举报人该不该受罚引争议
17岁甘肃少女马小美身陷魔窟被逼卖淫,贵州小伙嫖娼于心不忍,报警助其逃离魔掌。连日来,一篇题为《嫖客竟成举报人!》的帖子在猫扑等社区论坛引起激烈争议:虽然叫骂者有,但更多网友尊称举报者为“污点义士”,认为这是一桩“见义勇为”的事迹,不能因报案人有嫖娼企图而被轻看,应该给予奖励。
“嫖客”报警救卖淫女
在帖子中,匿名作者讲述网友争议缘起福建泉州发生的一件“稀奇事”:5月29日晚,一名自称姓肖的贵州男子冒雨赶到泉州浮桥派出所,声称自己独自到南安大霞美四黄村公路旁准备嫖娼,进入房间后,那名卖淫女模样的小女孩忽然跪地叫他“大哥”,哭诉说她原在广东打工,被人骗至泉州惨遭轮奸,然后被迫卖淫,每天接客二三十人,实在受不了,因此求他捎口信向警方求救。于是,肖先生交给她50元嫖资后,便匆匆赶来报警,民警根据其提供的情况,不费吹灰之力就捣毁这个淫窝,并解救出被逼卖淫的马小美。
网友赞“嫖客”正义之举
随后,这件事情立即在互联网上掀起轩然大波。网友认为,在我国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肖先生作为“嫖客”(承认去嫖娼,实际上没有嫖娼行为发生),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受到的惩罚,冒着风险拯救花季少女,和那些见死不救的人比起来,显得尤为可贵。再说,这样的举报同样要冒较大风险,凭经验来说,敢于如此胡作非为的“经营场所”,多与黑恶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与自己无关的受害人挺身而出,表明他不仅有维护正义、保护弱小的道德勇气,还有甘受名誉、经济损失的助人为乐的精神品质。
而且,网友盛玉文还在个人博客中抛出《为妓女写给嫖客的感谢信》的帖子,呼吁社会上更多的嫖客向肖先生学习。他说,在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时代,不法之徒采取种种手段把良家妇女逼上娼妓之路,但对付逼娼行为光有警察队伍远远不够,只有嫖客才有第一时间发现无辜卖淫女,有机会报警救助她们。虽然嫖娼不是一件光荣的事,但他们冒着强大社会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站出来拯救无辜卖淫女,本身就是一件非常伟大的举动。嫖客有时是肮脏的,但有良心发现的嫖客应该说是纯洁的,毕竟他们的“嫖娼之良心发现精神”能与犯罪行为做斗争。
建议奖励“污点义士”
同时,网友还建议国家应该完善见义勇为奖励制度:凡举报卖淫窝点,不管是否已经嫖娼,政府应该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保护举报人隐私。网友“独怜幽草”还给出四条应该奖励“嫖客”理由:一是有良心;二是有社会责任感;三是能够战胜自己;四是挽救了一个女孩和她的未来。
网友黎明也表示,嫖娼的“不良动机”让肖先生见证残暴罪行,却反而成了揭露罪恶、救人出水火的机会,且“污点人士”往往更具有“见义勇为”的机会,许多罪恶只有进入事态者、涉身其中者才能知觉、举报,客观上对揭露黑幕、打击犯罪价值很大。从“见义勇为标准”来看,这位“嫖客”的举动属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符合奖励标准,因此对“污点义士”和“正统义士”的奖励应该一视同仁。
处罚“良心嫖客”陷两难
现在的问题是嫖是嫖,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不能混为一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者要受到“拘留15日以下,罚款5000元以下,并通知其家人”的处罚。
如果警方按条例公正执法,今后还有哪个嫖客会自找麻烦去“见义勇为”?但是,如果不对“嫖客”进行处罚,法律就会因此而蒙羞,法律就失去严肃性。
其实,自古代以来,妓女和嫖客就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存续几千年依然“人气十足”,从玷污哲学角度上讲,没有妓女就无所谓嫖客,没有嫖客也就无所谓妓女,相互矛盾相互依存。但是,我们绝不能对良心嫖客就予以奖励,首先嫖客已经是违法在先,举报行为是应尽义务;其次,嫖娼和举报是两个行为,不应该并案,如果奖励会影响其他类似犯罪案件的审判,如盗窃财物后用部分财物资助儿童,岂不是要考虑因其资助行为而免刑或减刑,这样岂不是更加滋长犯罪。
反而,我们应该质问当地管理部门,管理辖区的警察平时干啥去了?为何淫窟在你们眼皮底下长时期以来存在着,检察部门是否可以介入调查?正如网友59.49.193.*所说:小美是不幸的,但也算是“幸运”的,因为遇到一个“良心发现”的嫖客,遇到能够申张正义的警察。然而,还有多少这样的少女在从事着这样的“工作”。执法部门管理的缺失,折射出相当部分地区实际存在的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执法不严、工作不细,如果从更深层面来分析,违法犯罪行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