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思娅)在北京一民办音乐学院就读的男生刘某用春药迷倒女同学后强奸未遂。近日,刘某和主动提供春药的同学池某因强奸罪被通州法院判刑,而向酒中下春药的王某和脱去女生衣服的温某被免予起诉。
检方指控,2005年11月16日晚上,北京一民办音乐学院的几个学生聚在一起喝酒。几杯酒后,刘某向关系要好的几名男生提出一直喜欢席间的同班女生吴某,并表示想与吴某发生性关系。几名男生当即表示愿意帮忙,其中池某独自一人返回宿舍,将他以前从成人用品店里买回来的春药带回了聚会现场。这时另一个同学王某趁女生吴某不备,将池某带回的春药倒入啤酒杯中,之后吴某将杯中啤酒喝光。
很快,吴某就表现出了眩晕症状,并且无法自主行动,刘某一伙就把她带到了王某租下的一个房子里。随后,刘某的另一个同学温某将吴某的衣服脱掉,让刘某与吴某发生关系。然而此时的吴某神智已有所恢复,她奋力反抗令刘某无法得逞。逃离出租屋后,吴某很快报警,刘某一伙随即被警方抓获。
面对指控,刘某等人均低头认罪。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和池某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但由于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对于下药的王某和脱去女生衣服的温某,法院认为两人只是帮忙,主观上的恶性较小,而且还都是在校大学生。于是通州检察院征求了女生吴某的意见,得到谅解答复后,检察院撤回了对王、温二人的起诉。
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