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17 19:0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沪宝征补(2006)第1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05)613号)号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用土地的范围是:月浦镇茂盛村孙家队(村队组);征用耕地面积为 2.21065 公顷(2.21065亩),征用非耕地面积为 0.20936 公顷(3.14亩),地上附着物主要有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农田设施和其它。合计征地面积为 2.42001 公顷(合36.3亩)。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本市征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常年蔬菜乡镇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沪价[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执行,征用非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补偿费的50%计算。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属物按现行的财物补偿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常年蔬菜乡镇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沪价[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执行。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房屋拆迁四至范围为:
(二)本区域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按《上海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规定的公式计算。
2、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调换的产权房屋坐落于 ,每平方米市场价为 元(人民币,下同)。
3、具备条件的区域易地新建住房:易地新建房屋的土地位于
(三)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上海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执行。
(四)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本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价为 元。
(五)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本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 元(易地新建的每平方米为 元)。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06年5月15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宝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途期视作无意见。联系人:金小宝 联系地址:淞滨路379号。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宝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2006-05-15
宝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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