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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回采率挂钩

2006-05-13 12:59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以煤炭为重点,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补偿费的征收与回采率的高低挂钩。

  一是全面复查煤炭矿山企业的核定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的复查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的复查结果进行公示。

  二是从严考核煤炭矿山企业的实际开采回采率。煤炭矿山企业要按照《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动用、消耗和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

  三是强化煤炭矿山企业补偿费征收。规范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当年补偿费征收用上一年的开采回采率系数,逐年进行调整。

  通知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

  各省(区、市)要在200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生产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的复查工作。

国土资源部

 

延伸阅读:矿产资源 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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