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鑫 程兴和 记者庞山岚 见习记者王巧捧) 5月22日,成都市中院对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川西物资协作站原站长张仁之夫妇涉嫌贪污案进行宣判,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张仁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21万余元,张的妻子向雪芹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法院对扣押在案的赃款475万余元、房屋3套、手提电脑1台予以追缴。
1993年5月,省交通厅公路局聘任张仁之为物协站站长。当年10月,张以假借条将该站账户上的35万元转到一房地产公司,在成都市购买商品房一套,事后让人以虚假财务资料将此款在账面上隐匿。1995年、1997年张又以类似方法分别转款36万余元、63万元,在成都购置商品房、别墅各一套。
2001年10月,张与向雪芹共谋成立一实业公司,张分5次从物协站账户取现50万元交给向作注册验资用,后又设法将此款侵吞。1997年9月至1999年3月间,张派人从该站一账户上将200万元公款经多次转存入新成立的实业公司并取出转存和购买国债,将其侵吞。此外,张还在2002年物协站改制时采用不申报、隐瞒物协站真实收入等方式,将共计224万余元租金、租赁费等收入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张仁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委派,担任物协站站长,利用其职务之便,采用隐瞒、转移物协站收入,将本单位财产608万余元占为己有,已构成贪污罪。向雪芹与张经共谋后,将其中113万元公款用来注册公司和为家人购房,并非法予以占有,向的行为也构成贪污罪。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