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教育|选课中心|网校名师|建筑题库|课程试听|直播课堂|免费资料|建筑书店|实务讲堂|网校介绍|帮助|客服|首页
建设工程教育网——网上辅导

持卡人消费异样难成商家抓贼理由

2006-5-19 19:39  【 】【打印】【我要纠错

  钱包被盗卡被偷 挂失前被狂刷2万多 事后营业员想起持卡人消费时不正常———

  基本案情

  尹某在饭店就餐时钱包被盗,包中的信用卡丢失。他发现后急忙到银行挂失,可惜的是在他挂失前11分钟,他的信用卡被人在商场刷掉2.5万余元。

  公安机关在调查此事时,商家的服务员称,事发当日有三个人到店里,直奔手机柜台,先后买下两部当时最时尚最流行的手机,第三次还想再买另一部,但因为刷卡没通过,就急忙走了。那三个人不讲价,也没要求开发票,甚至等不及售货员填写完保修手册就拿着手机走了。

  尹某认为,信用卡被盗是意外事件,其本人无主观过错。而商场的营业员没有仔细核查用卡人身份和签名,对持卡人异样消费未引起警觉和质疑,应视为商场方面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故起诉要求商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应利息。

  对此商家认为,营业员对持卡人的签名履行了必要的审核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信用卡系盗用而故意让其消费的过错。而且,持卡人的签名与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没有明显差别;相反,尹先生未尽到对信用卡的保管责任,未能及时报案终止信用卡的使用,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观过错。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尹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本案中涉及的信用卡只需要持卡人在消费记录中签字确认,无需输入密码即可使用。商家应对持卡人的签名进行必要的核对,但应该指出,因受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的限制,签名笔迹的核对应为形式审查,而并非专业性判断。在持卡人与实际持卡人所签姓名一致,而签名笔迹未见明显不同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商家违反信用卡付款的操作规程,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至于尹某认为的商家对持卡人的异常消费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问题,营业员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的陈述,只能表明其是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通过回忆交易行为的发生过程而察觉到了实际持卡人的消费异样,且实际持卡人的消费异样亦不足以使其在交易行为完成前察觉到实际持卡人为盗用人。也就是说,商家对尹某被盗信用卡挂失止付前的交易损失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据此,法院驳回了尹某要求商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制晚报·王文波 冯霞

延伸阅读: 持卡人消费 商家抓贼理由 
收藏分享:
| 更多
精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