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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少妻年龄相差40岁 夫妻生活不协调闹离婚

2006-5-24 0:25  【 】【打印】【我要纠错

   年龄相差40岁,夫妻生活严重不协调

  老夫少妻公堂上闹离婚

  市场报讯(马兴忠) 5月22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对一对老夫少妻离婚涉及房产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1970年10月出生的张女士,原系巢湖市花集乡农民,后在合肥市从事服装批发生意。2000年4月,张女士与前夫离婚后经人介绍到年过七旬的原合肥市某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王某家做保姆。张女士进了王家后,由于王老为人憨厚、善解人意,加之子女不在身边,久而久之产生了感情和依恋。2002年4月,正值双方相识二周年之际,双方各自排除了家庭阻力,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前,张静婚前有私房一套,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产权纠纷张女士多了一个心眼,在办理结婚证之前的2003年4月1日,双方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该协议内容为:位于合肥市铜陵新村建筑面积105平方米的房产系张女士与前夫离婚后自购所得。张与王某结婚后,此房产仍属张女士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老夫少妻结合后,开始一段时间较为美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加之双方年龄相差40岁,夫妻生活严重不协调,后又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吵打,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2006年2月25日,张女士向瑶海区法院递出要求离婚的诉状后即离家。在法院审理中王某则辩称铜陵路私房产权不清,自已曾经为张女士偿还过购买此房的债务20000元,但遗憾的是在法庭上王某提不出相关的证据,故王某不同意离婚。

  瑶海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双方虽为自主婚姻,但由于婚前未建立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又未能注重感情的培养,常为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张女士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则是以房产产权不清为由,显然双方感情已破裂,且被告又提不出涉及购买该房屋后为原告偿还债务的证据。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各人衣物及婚前财产各归己有;位于合肥市铜陵路私房一套属张女士所有。

  安徽市场报

 

延伸阅读: 老夫少妻 夫妻生活 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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