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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物被盗 停车场无责

2006-5-19 19:17  【 】【打印】【我要纠错

  事发首都体育馆 车窗玻璃被砸 照相机等失窃 当事人只获赔修理费———

  本报讯 车内近3万元的物品被盗,停车场该不该承担责任?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车主对丢失物品具有过错,停车场只赔偿车窗修理费400元。

  2005年9月26日,蔡先生将桑塔纳轿车停在首体停车场,后发现车窗玻璃被砸,车内照相机、掌上电脑等物品被盗。

  蔡先生认为停车场管理员未尽保管责任,起诉要求首体赔偿近3万元。

  首体辩称其只是管理车辆,双方不存在物品的保管关系。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蔡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贵重物品放在车内的安全隐患,并应随身携带,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同时首体停车场对此也有明示的告知,蔡先生对贵重物品的丢失具有过错。

  法官提示

  车内贵重物品停车场不“保管”

  今天上午,接受采访的法官提醒,在收费停车场里停车时,车主与停车场只就汽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车内放置的贵重物品与停车场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所以,您下车时一定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以防丢失,否则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法制晚报·李鹏 王巍

延伸阅读: 车内物被盗 停车场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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