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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18万广告费业务员被判2年

2006-5-22 0:36  【 】【打印】【我要纠错

  本报讯 因将客户交给公司的18万元广告费挪用,24岁的某广告公司业务员范某近日被西城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3年,范某代表公司与北京某房产公司签订了30万元的广告合同

  当年11月份,房产公司付了12万元,广告公司让范某向对方催促余款,但范说对方外债很多暂时不能支付并写了书面材料。

  之后广告公司与房产公司直接联系,才发现范某已于2004年将18万广告款换成现金提走并归个人使用,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法制晚报·李奎

延伸阅读: 挪用 18万广告费 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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