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执工字[200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200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注工〔2006〕9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 1.
(二)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 2.
(三)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 3.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 注册结构工程师 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注册结构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应参照规定的报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确认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名。凡不符合基础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报考人员须持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证件(原件)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时间及要求
专业名称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2006年9月23日 |
8:00-12:00 |
基础考试(上) |
14:00-18:00 |
基础考试(下) | ||
2006年9月24日 |
8:00-12:00 |
专业考试(上) | |
14:00-18:00 |
专业考试(下) |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2006年9月24日 |
8:00-12:00 |
专业考试(上) |
14:00-18:00 |
专业考试(下)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他参考资料。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考试时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和参考书(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见附件 4,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见附件5)。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06年6月13日-7月10日
(二)此次报名全部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上传照片的方式。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须于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 www.bjpta.gov.cn ,下同),点击首页“网上报名”栏目,按照北京地区200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提交《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申报表》 (以下简称《申报表》),上传本人照片 并通过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直接缴纳报考费用。报考人员确认网上缴费成功后,方可在网上打印申报表并按照规定贴好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 免冠照片( 2005年以后拍摄的证件照,尺寸规格:34mm×45mm,与上传照片一致)一张 , 经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盖章,在第一场考试时交监考员并领取报名费用发票。
(三) 凡已在网上报名并成功缴费的报考人员于 2006年9月19日至9月21日 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申报表和本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军官证、护照 )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 考试咨询电话: 1605700、63959161、63959162。
四、其他
考试大纲征订工作由北京京联设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地址:西直门南大街 2号成铭大厦A座12H;联系电话:66001575、66001576)。
附件1:2006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一、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 别 |
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业年限 |
本 |
结构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2005年 | |
建筑工程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2005年 | ||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
2005年 | |||
专科毕业 |
1年 |
2004年 | ||
相近专业 |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2005年 |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2005年 | |||
专科毕业 |
1年 |
2004年 | ||
其它工科专业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
1年 |
2004年 |
二、 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报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 :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附件2:2006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
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Ⅰ类人员 |
Ⅱ类人员 |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业年限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业年限 | |||
本专业 |
结构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4年 |
2002年 |
6年 |
1991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4年 |
2002年 |
|||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
5年 |
2001年 |
8年 |
1989年 | ||
专科毕业 |
6年 |
2000年 |
9年 |
1988年 | ||
相近专业 |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5年 |
2001年 |
8年 |
1989年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6年 |
2000年 |
9年 |
1988年 | ||
专科毕业 |
7年 |
1999年 |
10年 |
1987年 | ||
其它工科专业 |
工学学士或本科 毕业及以上学位 |
8年 |
1998年 |
12年 |
1985年 |
注 : 表中 “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 ,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 ; “Ⅱ类人员” 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 1997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 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 .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
二、 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四、 1970 年(含 1970 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 15 年以上的人员。
附件3:2006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报考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类别 |
专业名称 |
学 历 |
职业实践 |
最迟毕业年限 | |
本专业 |
工业与民用建筑 |
本科及以上学历 |
2年 |
2004年 | |
普通大专毕业 |
3年 |
2003年 | |||
成人大专毕业 |
4年 |
2002年 | |||
普通中专毕业 |
6年 |
2000年 | |||
成人中专毕业 |
7年 |
1999年 | |||
相近专业 |
建筑设计技术 村镇建设 公路与桥梁 城市地下铁道 铁道工程 铁道桥梁与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学历 |
4年 |
2002年 | |
普通大专毕业 |
6年 |
2000年 | |||
成人大专毕业 |
7年 |
1999年 | |||
普通中专毕业 |
9年 |
1997年 | |||
成人中专毕业 |
10年 |
1996年 | |||
不具备规定学历 |
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 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级(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二项 |
13年 |
附件4:2006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J130-2001)
12、《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1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5、《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J218-2002)
16、《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1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8、《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版)
19、《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0、《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22、《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
2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2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2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26、《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
27、《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JTG D62-2004)
28、《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
29、《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025-86)
30、《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3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32、《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附件5:2006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7、《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3、《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版)
1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5、《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17、《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附件6:200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1、试卷作答用笔: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使用试卷作答用笔,不得使用铅笔,否则视为无效试卷。
填涂答题卡用笔: 2B铅笔。
2、考生应考时应携带试卷作答用笔、2B铅笔、三角板、橡皮和无声、无编程功能的科学计算器。
3、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允许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4、考生须用试卷作答用笔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分别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的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试卷,不予评分。
5、考生必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涂黑。当所选答案有改动时,请考生务必用橡皮将原选项的填涂痕迹擦净,以免造成电脑读卡时误读。在答题卡上书写与题意无关的语言,或在答题卡上作标记的,均按违纪试卷处理。
6、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已改为在试卷上直接作答。即将试题、答案选项、答题过程全部汇总于一本试卷中,不再另配答题纸。
7、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在每道试题对应的答案位置处填写上该试题所选择的答案(即填写上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并必须在相应试题“解答过程”下面的空白处写明该题的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主要依据,同时还须将所选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考生在试卷上书写案例分析过程及公式时,字迹应工整、清晰,以免影响专家阅卷评分工作。对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视为无效,该试题不予计分。
北京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考试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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