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资讯中心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严格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通知

2006-05-17 16:07    【  【打印】【我要纠错】

  建城电[2006]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天津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园林局:

  最近,一些风景名胜区相继发生因影视拍摄等活动,造成植被、水体等风景名胜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为切实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严格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影视拍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景名胜资源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内地形地貌、自然山体、林木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是风景名胜资源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要把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严格禁止和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因拍摄活动而影响或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和活动。确需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进行认真评估和论证,并提出保护方案,确保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得到严格保护。

  三、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关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部核准”的规定,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进行审批,重点对保护方案和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核,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此类活动可能对资源环境构成负面影响的,不得批准实施;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如认为不构成负面影响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部核准。

  四、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及其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造成轻微毁损的,要限期恢复、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破坏的,除限期恢复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应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于6月15日前报建设部城建司。

  建设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延伸阅读:限制 风景 拍摄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