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19 09: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质罚字[2006]第6号
被处罚人: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三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峰玉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路689号 邮编:030006
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三公司:
2005年4月10日,由你公司施工的山西安泰集团二电厂汽机间工程,发生一起屋面网架坍塌的重大施工伤亡事故,造成5人死亡,6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由晋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2005年7月29日,晋中市人民政府在《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二电厂“4.10”重大坍塌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批复》中认为, 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有关程序、规定和标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06年2月26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质罚听告字[2006]6号),并于3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停业整顿2个月的处罚,从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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