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19 14:0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办建管[2006]53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工作,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等法规、规章,现将我部确定的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熟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同志担任联络员,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向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报告。
二、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及时反馈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动态;
(二)督促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的上报工作;
(三)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所掌握的全国及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
三、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有重大工作需要部署或重大事故发生时,可召开临时会议。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四、各地区联络员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内应向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书面报送上一季度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可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一般应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通过文件、简报、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
五、联络员应当保持通讯畅通,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