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03-28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晋政发[1991]7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省政府设立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组织 施工,按批准的概算控制总投资。
建设单位每月向省重点办报送计划完成和工程的进展 情况,及时反映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重点建设项目较多或任务较大的地、市,也应有相应 的机构,负责解决本地区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系指在我省境内由国家计委确 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由省计委牵头, 省建设厅、项目主管部门、筹建单位参加,按照找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用勘察设计 单位。中标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强有力的技术力量,按时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勘察设计 成果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重点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审批开工报告。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山西省基本建设 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晋政发〔1984〕24号)层层签订基 本建设项目责任制,推行投资包干办法,责任制议定书由 建设单位和投资方签订,由主管部门、省经济建设投资公 司和省重点办负责督促检查。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省土地管理局根据 批准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市实行全程服务,负责督促完成。征地费用按照省人民政 府晋政发〔1990〕22号文件规定,经省土地管理局牵头评估核定后由重点工程所在县(市)包干使用。有关地、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征地手续和划拨土 地,保证工程建设需要。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计划、生 产、供应部门都要给予优先保证,并由省物资承包公司承 包供应。所需设备,原则上由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负责组织, 通过招标投票方式承包供应。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设备承制单位, 应通过招标 先国营大、中型企业。
中央各部投资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 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同省招标投标办 公室协商办理。地方投资建设或以地方为主合资建设的重 点工程的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报省招标投标 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组织进行。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都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设计、 施工和建设单位要分别制定质量保证措施。项目主管部门 和省质量监督部门每年都要组织检查工程质量,并在竣工 验收时做出质量鉴定意见。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生产性项目由建设银 行和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监督管理,非生产性项目由建设银行监督管理,根据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任何单位不得 截留和挪用。重点建设项目除按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计取的费用应照章支付的,其 它部门、地方、单位自行规定的取费,重点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一律不予支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 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重点项目建成并经试生产考核合格后要及时 组织竣工验收。国家重点工程由国家组织验收。省重点工 程由主管部门会同省重点办组织初验后,由省组织验收委 员会进行验收。单项工程竣工投产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后评估。中央项目 的后评估工作,按国家计委规定办理。地方投资项目或以地方为主投资的合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一般在项目正式 投产一年后进行。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后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会同原项目评估部门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进行,报省计委审定。
第十二条 对于国家计委在国家重点项目派驻联络员 的工作,各建设单位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要建立表彰和奖励制度。对 在重点工程建设和支援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设指挥部和项目主管部门 以及建设、施工单位每年都应总结表彰。需要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由各建设指挥部或主管部门提名,重点办审 查,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 项目,参照上述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省重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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