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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地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2006-04-03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200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地区实际情况和《眉山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眉署发(1998)56号] 试行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地区境内所有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一)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二次性装修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电力建设项目、邮电建设项目、铁路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项目;
  (二)其它集体、个人等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上述所列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规模标准为:工程发包价50万元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工业、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总概算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采购。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必须严肃党纪、政纪和保密规定,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前、施工中、竣工后都要进行审计。

  第六条 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地区所有地属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地区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其余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县的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省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条 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地区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凡应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交易中心内完成,严禁场外交易。

  第八条眉山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和组织贯彻落实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审查批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工作规范。
  (三)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发包的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 地区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工程报建的审批手续、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四)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五)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的行为;
  (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七)负责对评标专家资格的审查管理;
  (八)负责监督、管理招投标代理机构。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 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标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招标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等组织。

  第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项。招标人有编制招标文书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向地区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人招标工作程序:
  (一)向招标投标办公室进行项目报建登记;
  (二)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三)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报批;
  (四)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
  (五)发布公开招标信息,或向有能力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地质、水文等相关资料,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组织投标单位现场查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依据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同意,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其组织招标。但必须报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已领取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三)已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有关文件;
  (五)资金己落实或能够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经招标投标办公室审定后,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发布招标信息。面向社会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中标施工单位个数,按不少于1:3的比例,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性,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经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对于非公有制、外商独资或外商控股投资的工程项目(政府参股的工程项目除外)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招标的项目,招标发包方式可由项目人自主决定。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其中,属省重点建设工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十家的;
  (二)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四)发包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时,符合资格的法人申请投标超过7名时,招标人可以通过资格预审或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为正式投标人;符合资格的法人申请投标不超过7名时,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项目的内容、建筑面积、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开工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图纸或招标图纸、设计说明书及地质、水文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有无特殊材料、特殊做法及特殊要求;
  (五)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六)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合同的主要条款;
  (七)中标的评定条件;
  (八)投标、开标地点,评标和决标日程安排;
  (九)投标保证金及其他说明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的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报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报送招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报送招标工作小组名单。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在三日内审核完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10日;其中项目总承包招标、设计招标、大型项目的施工招标,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标底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人异地聘请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编制人员应具有预算员资格证书。接受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二十二条 标底审定工作应当在开标之日前审定完毕。审定标底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回避。标底编制和审定人员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标底必须保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在编制和审定后,均应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于开标时由招标人送达开标现场。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工作程序:
  (一)接到投标信息或投标邀请书后,到招标人处进行资质审查,报招标投标办公室复查;
  (二)领取招标文件、设计、地质、水文等相关资料;
  (三)参加招标人召开的投标预备会;
  (四)编制投标书;
  (五)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书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六)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其内容: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施工图预算或按核定的工程量填写的单价(基价)。包括:土建部分、水、电等安装部分,规定的单调材料价差及未计价料的编制依据说明,工程总价;三材(钢材、木材、水泥)用量;
  (三)计划开、竣工日期及总工期,工程进度计划及保证工期的主要措施;
  (四)质量标准及保证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选用主要施工机械;
  〔六)对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企业信誉及项目经理资料。标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密封后在封口加盖上述印章在规定日期内当众送达招标人。开标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时,可在答疑会上提出修正,经招标人核定并报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准后,以招标补充文件通知各投标人,其标底也相应调整。投标书计算有误,开标后不得更改标书。

  第二十七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及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评标、决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招标投标办公室和监察部门、公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单位参加。

  第三十条 开标时,可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对标书和标底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各投标人标书的主要内容,并公布标底。

  第三十一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作废:(一)标函未密封;(二)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内容不全;(三)未加盖单位印章及法人代表印章;(四)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会议;(五)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二条凡未按规定程序和原则评标、决标的,招标投标办公室有权否定和裁决。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具体人员由招标人在异地聘请,或在专家网成员中按超过参加评标人员1倍以上比例,当众随机抽取产生。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的评审和比较。评标结束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人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公正地履行职责。在中标结果未确定或招标人未宣布评标人可离开时,评标人不得离开。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的有效标价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定标后由招标办公室审查复核。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时,其中标通知书要由招标人与招标投标办公室共同签发。招标人和中标人按规定向招标投标办公室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公证,同时按监察部门的要求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廉政合同”。中标人不得违法转包和分包中标项目。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由地区招标投标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涉及经济处罚、停止投标活动、否定中标结果等问题,由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监督执行,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对吊销投标人或中标人营业执照的,由地区工商部门办理;涉及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地区纪委、监察局办理;严重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眉山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眉署发[1998]5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各县招标投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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