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3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业开展竞争,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须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证明、资金信用证的本市施工企业和持有进济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企业,均可投标承包工程。
第四条 由市建管局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2.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市招标办同意,可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招标;
3.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施工现场“三通一平”(通电、通水、通路,平整场地)已经完成;
4.资金、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准备工作已经落实;
5.已办理建设工程报建证和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方式有: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具有承包条件的施工企业发招标通知书;
3.议标招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等建设项目,经市建管同意,由招标单位会同市招标办选定两个以上符合营业范围的施工企业议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单位向市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经批准后,编制招标文件。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其招标工作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2.招标单位发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3.招标单位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4.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同时交纳押金;
5.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施工现场;
6.投标企业报送标书;
7.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当众开标,宣布标书,公开标底;
8.经评标,由招标单位向中标企业发出由招标管理部门签证的中标通知书;
9.未中标企业退回招标文件,领回抵押金;
10.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内容、发包范围、现场条件、工程验收标准、开竣工时间等;
2.施工图纸、设计资料及设计说明书;
3.使用材料及特殊要求;
4.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材料差价的处理方法;
5.工程款项支付方式,结算办法;
6.合同主要条款;
7.组织现场勘察的时间;
8.投标截止日期;
9.开标时间、地点。
第九条 招标文件自发出到开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条 招标工程的工期、质量标准应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招标工程的工期因特殊原因必须采取抢建措施时,可计取抢建措施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投标企业应按照招标单位的规定送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帐号;
2.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投标许可证、资金信用证和进济施工许可证(均应提供原件);
3.企业简况,包括成立时间、自有流动资金额、技术装备、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工人平均技术等级、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质量、工期情况。
第十二条 投标企业领到招标文件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内容包括:
1.标书综合说明:按设计图纸计算的建设工程总造价和单项工程造价以及平方米造价;
2.主要材料用量;
3.质量标准及保证质量和安全施工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4.开竣工日期和主要部位进度计划;
5.需要占用的施工场地等临时设施;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标书必须加盖投标企业和法人代表印签,密封处加盖企业印签。标书一经送出,投标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四章 标底和标价
第十四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格、质量标准、工期和钢材、木材、水泥三大材料的用量。
标底须经项目法人和市招标办审定。
第十五条 标底造价不得超过工程投资金额。
第十六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计算工程价格和工期,应执行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济南市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工期定额。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用也应列入标底。
第十七条 招标工程在合同期内如发生政策性价格调整,其未完部分的取费标准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投标企业计算标价的依据应与编制标底的依据相同,但允许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九条 招标工程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在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宣布标价,公开标底,进行评标、决标。
第二十条 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标书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印签的;
2.标书未加盖企业和法人代表印签的;
3.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内容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
4.标书逾期寄达的;
5.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1.项目总承包。以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等为依据;
2.勘察设计。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勘察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3.施工。以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等为依据;
4.设备供应。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单位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
5.建设监理。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靠,监理收费合理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中标的价格,一般工业与民用工程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大中型工业和高级民用工程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7%之间。
第二十三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经招标管理部门签证的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双方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发包合同,并经招标管理机构审定。逾期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按中标价的1%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在收回招标文件时,按中标价的万分之零点五(最多不超过1000元)付给编制标书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企业各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五向市招标办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投标、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对有关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2.隐瞒招标工程和单位真实情况的;
3.招标方违背评标原则,单方面宣布中标无效的;
4.未办理开工报告,擅自开工的;
5.未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准和监督,擅自招标的;
6.发包给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7.索贿、受贿、收受回扣从中牟利的;
8.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管局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招标的处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泄露标底;
2.投标方与招标方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
3.投标者相互串通,哄抬或压低标价的。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起,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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