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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2006-04-03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确保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下简称开发区) 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建设工程筹建、设计和施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建筑及属于基础设施的上下水、电力、电讯、热力、天然气(煤气、液化气)、道路等工程。

  第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代表政府监督筹建、设计和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四条 凡具有建设质量监督能力的筹建单位,经监督站同意,可以自行监督,但仍应接受监督站的管理和不定期巡回监督。

  第五条 筹建单位委托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的,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办理申报监督手续,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包括变更图纸),工程概预算书及地质水文资料等,并按下述标准交纳监督费:

  市政道路和管道工程,监督费为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

  其他工程,监督费为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三;

  自行监督工程,筹建单位应按工程造价的干分之零点五向监督站交纳管理费。

  第六条 筹建单位自行监督,应到监督站备案,凭监督站开具的证明,到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处(简称规划处)申请施工证书。

  委托监督站直接监督的, 凭监督站开具的委托监督证明, 到规划处申请施工证书。

  第七条 监督站接受委托后,应向工地派驻监督员,对工程从开工到竣工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筹建单位应在开工前三日内,书面通知监督站,监督工作自监督站收到通知时开始。

  第九条 筹建单位应在正式施工前三日内,向监督站提交全套施工方案;经监督站同意,也可以分期提交。

  第十条 工程施工中,监督员重点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质量。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施工进度通知监督员。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须设立质量保证系统,在隐蔽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先行自检验评。未经自检,监督员可以拒绝验签。

  第十二条 隐蔽工程及主体结构,非经监督员验签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及时间性较强的工程的验签须提前一天通知监督员,以便及时验签,不误工期。

  第十三条 砼浇灌前,须向监督员提交砼配比单和原材料合格证,非经监督员验签,不得开盘。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提请监督站进行竣工验收前,须按验收标准认真自检,填写竣工验收单,同时向监督站交付竣工技术资料。

  凡没有进行上水、暖气试压,下水闭心试验和电器遥测取得合格资料的,监督站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 监督站评定建设工程基本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 由监督站、 筹建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共同验收。最后,由监督综合各单位意见,做工程质量监督总结并签发质量评定书。

  工程未经监督站核验,不得交付使用,不准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监督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监督站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因监督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其返工损失费由监督站负责,但应以该项工程监督费为限。

  第十七条 监督站评定的优良工程, 经过一个使用期的考察, 没有发现施工问题,由筹建单位按工程造价付给施工单位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优秀工程奖(奖励数额应在委托施工合同中写明)。

  第十八条 对不合格工程,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奖罚试行办法》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反设计和操作,造成施工质量严重粗糙现象,监督站视其情节及事后表现,给予口头批评,通报警告、勒令返工或停工整顿处分,也可以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单位,应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罚款交到监督站,监督站也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工程款中扣缴。

  逾期不交,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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