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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城(88)第720号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及标书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及标书编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市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处。
第一条为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有秩序开展,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标单位是指经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登记,并由招标单位资质初选确定后的施工企业。投标单位按规定领取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后,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填写标书。
第三条 标书的一般内容是: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单价、单项造价、工程总造价、钢材、木材、水泥等用量;
(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四)施工组织措施和工程总进度;
(五)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西藏自治区械;
(六)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及施工总工期。
第四条标书的标价计算应在招标文件提供工程量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量发现误差的,可在招标答疑会上提出修改,但经须招标单位核准同意才能更改原招标文件的有关数据和进行标书计算。
第五条编制标书的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的依据是:
(一)现行的上海市建筑工程合预算定额、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水利涵闸工程预算定额、交通部水运工程预算定额等;
(二)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现行的上海市有关规定;
(三)上海市建设管理部门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规定现行的有关取费费率和标准;
(四)由招标单位或招标单位委托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后的招标文件;
(五)根据招标工程技术难度,实际发生而必须采取的有关技术措施等。
标书的标价计算应考虑招标工程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等因素。
第六条标书编制必须按本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取费标准进行,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按全民取费标准;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按集体取费标准计算;全民和集体施工企业联合投资的,按实际出面投标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取费标准计算。投标企业在标书编制中要考虑投标策略。
第七条标书的标价计算时有关流动施工津贴费及商品混凝土等取费规定分别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标底编制和核准实施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标书是反映施工企业各项管理水平的重要文件,标书投出后受国家的法律保护,招标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对标书作任何修改,以保持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一经发现投出的标书有更改,由市招投标办和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仲裁或处罚。
第九条标书制定的标价、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是招标单位评标的依据,投标单位应对标书负全部责任。当中标后由于投标单位的责任而发生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并不得更改原标书内已定的费用和工期。
第十条招标信息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一律有效,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施工企业报名投标。
第十一条标书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见附件一、二),内容必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加盖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印章后密封后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二条标书可由投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十三条标书编制过程中和编制后不得与其他投标单位互通信息,哄抬标价。
第十四条投标标书一式二份,一份自留,一份送招标单位。
第十五条投标标书不得邮寄,由投标单位派专人直接送达招标单位指定的部门,招标单位收到标书后必须签收。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对收到的标书必须妥善保管,遗失或擅自启封的应负全部责任,由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处于赔偿等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赔偿,依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罚则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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