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罚则实施办法

2006-04-03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罚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建城(88)第721号

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罚则实施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市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处。

  第一条 依据沪府发〔1988〕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执行机构是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三条 罚则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可单独实行,亦可同时实行。

  第四条 凡违反《暂行办法》应受处罚的追述时限自行为发生日起,责任单位为五年,直接责任者为三年。

  第五条 责任单位的罚款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

  第六条 应实行招标而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提请市或区、县规划建筑管理部门不发或收回建设执照,并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一)工程造价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罚款;

  (二)工程造价在五百万至一千万元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的罚款;

  (三)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四到百分之五的罚款;

  (四)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六的罚款;

  (五)情节恶劣、严重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七条 招标单位或标底编制单位泄露标底而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处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者的罚款为:

  (一)直接泄露的,处责任单位标底价千分之五的罚款,并处直接责任者五百元的罚款;

  (二)间接泄露的,处责任单位标底价千分之二的罚款,并处直接责任者二百元的罚款。

  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泄露标底而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处五百元罚款,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八条 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施工企业,尚未开工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开工的,处中标单位以下罚款:

  (一)工程造价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三的罚款;

  (二)工程造价在五百万至一千万元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四的罚款;

  (三)工程造价在一百万至五百万元以下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四)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

  (五)情节恶劣、严重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九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对责任单位各处罚款,并取消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

  (一)互相串通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三的罚款,并取消一年的投标资格£

  (二)哄抬标价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并取消九个月的投标资格;

  (三)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的罚款,并取消六个月的投标资格。

  (四)同时有上述二种或三种行为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并取消十八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十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地填写投标申请书的,责令其退出本次投标;有隐瞒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责令其退出本次投标外,并取消其六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凡违反《暂行办法》规定而自行招标的,对招标单位处理如下:

  (一)工程造价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点五的罚款;

  (二)工程造价五百万至一千万元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三的罚款;

  (三)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四的罚款;

  (四)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五)情节恶劣、严重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十二条 犯有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经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确认须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发出行政或经济处罚决定书(见附表),被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行政或经济处罚决定书后的十五天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收到罚款后,应开具财政局统一制定的罚款收据。

  第十五条 罚款按国家财政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一、十二、十五条规定上交同级地方财政。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从罚款中提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作为“办案费用补助”,该费用应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基本建设及滥发奖金开支。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给予的行政或经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议。对市招投标办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市建委申请复议。对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建委或区、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终裁决。如当事人对经济处罚的最终裁决拒不服从,可由最终裁决部门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