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3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沪建城(88)第568号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告我们。
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有组织地、正确地、及时地发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信息,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都属于招标信息发布范围。
第三条 招标信息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统一发布。属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的招标工程,在进行招标项目登记后,由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必须每周一次负责向市招投标办提供招标信息。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由市招投标办负责编辑,每周发布一次,内容包括:
(一)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信息;
(二)国务院、建设部、市政府有关招标工作法规;
(三)有关招标工作经验及做法;
(四)招标工作过程中违章事件和处罚情况;
(五)其他信息。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信息内容包括:
建设工程名称及地址、建筑面积、结构层数、招标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人及电话、招标方式、要求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投标单位报名日期。
第六条 招标工程信息在招标项目登记后发布,招标信息依据是招标单位填报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
第七条 保密工程一般不发布招标信息,建设单位如有要求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市招投标办方可发布招标信息。
第八条 招标信息发布后,符合招标条件的施工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投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向全市各有关单位发布,应以服务为主,可酌情收取工本费。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信息以市招投标办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信息》为准,其他招标信息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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