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3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江府(1987)39号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精神,同意市建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的《江门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试行,试行情况,请报市建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江门市(县)范围内,经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安装工程(含构筑物),造价在15万元(县一级工程在10万无)以上的,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少数特殊的不适应招标或限额以下采用议标的工程,需报市(县)建委审批,才能签订施工合同。凡符合招标投标条件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均不得签订施工合同。擅自签约施工的,有关部门不予承认,按违章建筑处罚。个别无法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向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凡招标的工程需在施工许可证中标注,以备检查。
第三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必须合理确定标底,做到投票平等、定标合理、评标公正。
第四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待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五条 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由江门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实施,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委、建设银行、定额站等有关单位参加审标、评标工作。建设单位如无能力组织招标的,可委托有能力组织招标的有关部门代办。
第六条 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委管理,并负责对投标企业资格和中标企业的审定。
工程质量由江门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和验收(按国家规定应收取的监督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章 招标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按规定招标的工程,必须具务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1、计委(或经委)已下达建设项目批准书;
2、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款项已落实,并有建设银行的存款证明;
3、城市规划部门已发准建书;
4、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
5、工程所在地的(地下、地上及空中)障碍物已拆除,场地已平整,交通、水源、通讯、电源待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6、已有相应资质等级证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施工图纸和预算人员编制的工程预算(概算)。
第八条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填写“招标书”,并报市(县)建委审批。招标书内容应包括:
(1)投标须知;
(2)工程综合说明;
(3)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资料、说明;
(4)实物工程量清单、计划开竣工日期;
(5)工程的特殊要求;
(6)主要建筑材料的供应方式。
2、对投票企业做好审查工作:
(1)检验投标企业的印信(介绍信)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了解投标企业资格、承包能力、企业声誉和施工质量等情况;
(2)选择四个以上投标企业,送建委审批。
3、“招标书”及投票企业经建委批准后,向投标单位分发设计施工图纸资料收取30元按金及招标书;确定招标会议时间、是点,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招标会议,进行招标交底,初审设计施工图,确定收取标函的时间和地点。
第九条 招标方式可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招标,或单位工程招标,或分部工程招标(但不宜将基础工程与上部结构工程分开招标)。除经审查确定是“议标”或“明标”招标外,所有各种招标都要按总造价实行“暗标”招标。按工程总造价招标,其间接费率视投标企业级别由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拟定,无论“议标”或“明标”均参照招标程序办理。
第十条 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按工程投资额向招标单位收取一定资金作招标活动经费。这笔经费,招标单位可从工程建设投资中列支,工程不足100万元的收 1.3‰;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收1‰;200万元以上的收0.7‰;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并向中标单位收取1‰费用作补偿非中标单位(每单位一般不超过500元)的投标及审图费用开支。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委托代编标底(包括施工图预算)时,代编单位按工程造价收取一定的费用。不足50万元的收3‰;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收2.5‰; 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收2‰;200万元的收1‰(包括电脑抽筋开料,单独电脑抽筋开料收费另订)。招标单位有设计预算参考资料的,代编标底单位分别按上述收费标准的40%计收代编费。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二条参加市(县)所在地建筑工程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省建委或市(县)建委审查核定的技术资格证明书;
2、经核定的技术等级与工程招标要求的技术等级相符;
3、凡由外地进入本市(县)的施工企业(包括分包的施工企业),要持有工程所在地建委发给的承包工程许可证;
4、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投票程序:
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要做好下列工作:
1、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投票申请书,并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企业名称、地址、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副本)、开户银行帐号,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企业承担工程的能力,以及准备承担招标工程的队伍素质、技术力量、技术装备、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工期、质量等情况。
2、投票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标函,加盖企业和法人代表印鉴,按时间要求将标函密封发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送出,不得修改。
第四章 标底和标价的确定
第十四条 实行“暗标”招标的工程,只允许一个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设计单位,定额站、建设银行等有能力的单位编制。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概算)书;招标内容和要求;国家和省有关定额和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制订的政策和规定(定额缺项的按有关管理办法补充制订);工程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和材料价差;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因施工图变更等不可预见费按工程造价及实际情况确定(工业建筑3%以下,民用建筑2%以下)。
第十六条 投标企业编制的标价,要以国家和省有关定额及规定、材料价格、设计施工图及修改意见、招标书中的内容和要求施工方案及工程现场条件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行确定标价。
第十七条 在编制标价时,如属按工程量(或实物工程量)“明标”招标的,要以设计文件中所列工程量为准,如有必要,可以要求招标单位对工程量计算、单价构成等作出具体的解释,工程量如有差错,总标价允许更改。如属标价计算上的错误,包括单位或单位造价中的算术数(加、减、乘、除)错误,标价不得更改。
第五章 审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标底的审定应在投票单位送标函之后开标之前进行。招标单位在收标后十天内,将标底(或工程量)报送招标投标办公定,由招标投标办公定组织有关部门审定标底。未 审定的标底无效。开标前,有关人员要严守标底秘密(除“标明”招标外),也不得擅自修改。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召集投标企业、项目的主管部门、建委、定额站、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参加。当众开标宣读各标函的内容,对其中不明之处要求投标单位进行解释和补充,但标函的造价、工期不能更改。
第二十条 由投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委、定额站、建设银行共同评议,定出中标企业。由招标投标办公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报建委及各有关部门备案并监督。
中标通知书一经送出,非确有特殊原因,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接中标工程任务。
第二十一条 评定中标企业要重视建设单位意见,同时要以审定的合理工期和合理标底为依据:
合理工其要以省(市)定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符合要求,工期短而合理者优先,但一般工程应以造价指标为主。
合理标底价就是依据施工图,有关定额,规定等计算出来的合理造价。评定中标企业时,在有效标价范围内以最低价者中标。凡在标底价±5%的范围内的属中标范围,,超出中标范围的投标价,作废标处理。
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超出标底价±5%,如属标底有误的,应复核标底价;如标底价恰当,由评标的有关单位共同商定中标企业。各方意见有一时,由建委裁定。
第六章 工程及合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标企业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须报招标投标办公定审查后送建委和建设银行备案。建设银行根据合同监督拨款。
第二十三条 中标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中标工程主要部份的施工,附属或专业性较强的部份工程,如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中标企业必须承担分包工程的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不能将中标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另一个技术资质等级不相应的施工单位,违者要追究责任,并给予罚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及施工图经会审后,如基础以上的工程内容必须变更的,应根据现行预算定额和有关规定,按实调整中标造价。
第二十五条 中标工程造价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工程未竣工之前,遇下列情况者,可按第二十四条调整中标造价。
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变化,引起工程量变更的;水、电供应不足及人力不可抗阻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失;建筑材料由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价格,引起中标造价有变化;建设单位对工程有修改。
第二十六条 基础工程施工与设计施工图有变更,施工单位应及时要求设计人员签证,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基础工程变更,应按实调整中标造价。
第二十七条 中标工程工期一年以内,如有计算不可预见包干费用时,除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况外,标价一律不调整。如无考虑不可预见包干费用以标底价为依据)时,凡发生的不可预见情况均应按实调整。
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对不可预见的因素(如材料价格浮动等)要在合同中商定处理办法。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本《实施细则》有显著成绩者,由各级建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超出十天,双方还不签订合同的,要查明原因,如属中标企业的责任,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由招标单位按中标造价的2%处以罚款,改为投标第二单位中标;如属招标单位的责任,则由招标单位按中标造价的2%给中标企业赔偿经济损失,工程改为第二中标单位承包;如工程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签订合同的,经原定标小组确认属实后,可给中标单位(按非中招单位招准)以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不得向投标企业收取回扣和索赔;投标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投标,不得行贿。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款,直至依法惩处。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另订实施细则,报江门市建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江门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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