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3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00]13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评标行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评标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施工组织设计;第二部分企业信誉;第三部分投标报价。
第三条第一部分的评标工作由内江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负责;第二、三部分的评标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评标专家由建设单位或代理招标单位在有关部门监督下通过计算机在评标专家网中随机抽取,人数为五人(含五人)以上的单数。招标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或代理招标单位三人(含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四条 开标评标程序首先开启投标文件的第一、二部分,待有效投标文件的第一、二部分内容评审完毕后,再开启有效投标文件的第三部分,分别计分、汇总。
第五条 评标计分标准一、计分采用百分制,标准如附表一、二、三。二、评标内容分值分配系数如下:
第六条 评标结果经各监督部门现场人员复核同意后,当场公布。
第七条 中标单位的确定以有效投标文件的累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当累计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者为中标单位。当累计得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时,由招标领导小组抽签决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 当中标单位投标报价高于审定标底价,以审定标底价作为中标价。当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低于审定标底价,以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价。
第九条 当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差额均在-5% ~ +3%范围以外时,只评出有效投标文件的第一、第二部分,不确定中标单位,由市建委组织有关单位重新审查标底后再行评标、决标。一、重审标底价与原审定标底价的差额在±3%(含±3%)范围内,以第一、第二部分评标得分最高者中标,中标价为原审定标底价。二、重审标底价与原审定标底价的差额超出±3%(不含±3%)时,按重审标底价计分,再评标、决标。三、当全部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与重审标底价的差额仍超出-5%~+3%范围时,以第一、第二部分得分最高者中标,在重审标底价的基础上下浮5%作为中标价。
第十条 公路、水利、邮电等专业工程、高层建筑、大跨度工业建筑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经市建委同意,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另行制定评标办法,报市建委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内江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投标报价评分计分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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