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3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标底编制和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建城(88)第644号
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标底编制和核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将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市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处。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标底编制和核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促进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正当竞争,提高投资效益和增强施工企业发展后劲,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便于招标投标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标底编制和核准的依据是:
(一)现行的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水利涵闸工程预算定额、交通部水运工程预算定额;
(二)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上海市有关规定;
(三)上海市建设管理部门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规定的现行取费费率和标准;
(四)由招标单位或招标单位委托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审核后的招标文件;
(五)根据招标工程技术难度,实际发生而必须采取的有关技术措施等(市政工程、水利涵闸工程除外);
(六)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书。
第三条 标底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经批准的代理机构编制,但不得委托施工企业或负责该招标工程设计的设计院代理编制。标底编制完成后,均须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确定最终合理标底。未经核准的标底一律无效。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核准标底的分工为:属市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属区、县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由区、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核准后的标底是最终合理标底,所有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均须按照最终合理标底价计算上下浮动率。投标单位标价的合理浮动是投标单位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核准标底应严格执行本市各项取费标准和工期标准的规定,同时须防止片面压低和哄抬标价及片面压缩和无理拖长工期。
第六条 招标工程因技术要求、现场条件限制等因素,在施工时必须要采取技术措施而发生技术措施费用,在编制和核准标底时均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考虑:
(一)建筑安装工程的技术措施费视招标工程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在编制标底和核准标底时应予以考虑,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的百分之七。
(二)市政工程及水利涵闸工程因地质情况不同,其技术措施费在编制标底和核准标底时不予列出,投标单位应在标书中单独列出技术措施费,该费用须在总报价中扣除后方可与最终合理标底比较,但在计算中标价时,应是中标企业的有效标价加上本企业提出的技术措施费之和。
第七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在标底编制和核准时一律不计取远征费。当招标工程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可计取流动施工津贴费。
第八条 招标工程的钢材、木材、水泥、沥青、玻璃需用量均依最终合理标底确定的材料用量为准。凡三材及沥青、玻璃均由招标单位全额提供的,不计算综合价差;不提供或半额提供的则应计算不提供部分的三材及沥青、玻璃的综合价差,综合价差均由招标单位负责。三材及沥青、玻璃的综合价差取定,属地方基建投资的非交料工程按现行有关规定计取;其他工程按市场物资局公布的现行牌价综合后计取。
第九条 招标单位要求包干的,应另行增加包干系数:工业建设项目为直接费的5-8%;民用建设为直接费的3 ̄4%;市政建设项目为直接费的3-6%。
第十条 招标工程的工期均依最终合理标底核准的工期为准,招标单位因其他原因需加快工程进度的,须得到市建委批准后,才能在编制和核准标底时计取加快进度措施费。招标工程未经市建委批准而招标单位提出加快工程进度要求,在编制和核准标底时不予考虑。
第十一条 凡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分项工程,其分项预算定额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部门提供给标底编制单位。一时难以确定的,标底编制单位和核准单位先予估算,待预算定额制定后,在竣工决算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须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预算定额外及非标准设备的单价和设备重量,作为编制标底和核准标底的依据。凡实际需要而没有列出预算定额外及非标准设备单价及设备重量的建设工程应先进行土建施工招标,待资料齐全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部分的招标。
第十三条 为鼓励施工方案采用先进技术,当浇捣高层结构混凝土及一次浇捣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混凝土工程应采用商品混凝土。在编制和核准标底时按商品混凝土计取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核准后的最终合理标底,在开标时当众公布,一经宣布,最终合理标底立即生效。评标、决标都应按最终合理标底为准进行比较,在开标、评标、决标时,标底核准单位不负解释责任。但在决标以后,可向招标单位说明有关核准情况。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标底,招标单位必须审核,也可委托其他有关单位代行审核,审核后的标底须经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代行审核标底所需费用由委托方和接受委托的双方协商决定,一般不超过标底价的万分之二、该费用在招标单位的项目管理费内列支。
第十六条 标底价和最终合理标底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和修正概算,否则必须在建设资金落实后方可进行招标。凡接触标底的有关人员,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对泄密者,经查实后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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