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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郊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04-03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沪建施(87)第328号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

各县人民政府、各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郊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郊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若干规定

  为强化郊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的管理职能,搞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完善质量监督网,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形势,特制定本规定。

  一、郊县质监分站的行政、业务都归属县政府领导,质监分站代表县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负责贯彻国家和市府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保证工程质量各项措施、规定,执行质量监督责任制和遵守质量监督工作守则,为本地区工程质量的稳定提高而努力工作。

  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对郊县质监分站进行业务指导;仲裁工程质量监督中有争议的问题,并由质监分站负责贯彻执行。

  三、郊县质监分站要逐步成为经济独立、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每年所收取的质监费85%留本单位,用于和质量监督有关的支出,不能挪作它用;15%上交市质监站,用于区、县质监分站中收支不平衡的补贴,以及质监业务培训

  四、郊县质监分站的质量监督职责范围:

  (一)在本县范围内的施工工程质量,包括(1)各县建筑公司、乡镇建筑队施工的工程;(2)各外省市建设队伍施工的工程;(3)本市各工业局所属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4)本市各承包公司承包的工程。

  不包括本市建筑工程局、住宅建设总公司、市政工程管理局所属施工队伍在郊县范围施工的工程。

  (二)在本县范围内各类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

  五、郊县质监分站必须建立定期质量监督述职报告的制度,每季度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报市质监站。述职报告的内容包括监督工程数量,发现和处理的质量问题以及质监人员的工作情况等。

  六、郊县质监分站有责任针对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供主管领导部门为提高工程质量作决定时参考。

  七、郊县质监分站应独立设立财务,每月向市质监站上报财务月报,严格执行市财政局规定的各项财务制度,接受市质监站的财务监督。

  八、郊县质监分站要加强自身业务建设,健全组织机构。质监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九、郊县质监分站行使质量监督条例中规定的权力,决不允许有隐瞒、包庇质量问题等渎职行为。对失职或渎职的质监人员,县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行政或经济处分,同时抄告市质监站。

  十、郊县质监分站的福利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县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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