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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监察暂行办法

1992-04-17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沈开委发〔1992〕29号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七日公布。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安全管理,保护建筑安装企业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安全监察的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开发区从事建筑安装的全民、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对进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安全资格审查签证和工程施工安全监察制度。凡进区从事建筑安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持有市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承包给无安全资格许可证的建筑安装企业。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工程项目时,不得给没有经过审核签证的建筑安装企业签发开工执照。违者,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后果。

  第五条 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对进区建筑安装企业和施工现场,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

  规划建设部门对进区建筑安装企业和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证

  第六条 申请领取安全资格许可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经济实体,有建筑主管部门签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相应的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和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安技人员;

  (三)有健全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企业的法人代表、施工队长经过劳动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了《安全资格证书》;

  (五)企业安技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专业部门的培训、考试,取得了上岗操作证;

  (六)有与企业施工规模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及防护设施。其中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设备,经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检验检测部门检验、检测合格;其它设备由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并出具了书面证明;

  (七)有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施工设施和按有关规定配备的防护用品。

  (八)招用的农工、季节工、临时工、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及成建制的劳务人员,经过了三级教育并经考试合格;

  (九)对承接的工程有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有详细的安全协议,明确了发包与总包、总包与分包在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分工。

  第七条 已取得了《安全资格许可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填写沈阳开发区《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审批表》,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沈阳开发区建筑安装企业《安全施工认可证》。

  工程施工认可证自工程竣工验收后自行废止。

  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企监察

  第八条 对进区的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建筑安装企业在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门办完开工手续后,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必须到管委会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工程总造价的0.5%收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全面考核,达到沈阳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标准的,重伤死亡事故为零的,返还全部安全生产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由安全监察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九条 劳动保护监察人员有权随时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有权审阅有关资料,向施工现场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施工现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签发《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当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责令停止施工、查封现场,撤离人员迅速处理。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本办法领取安全施工认可证或经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安装企业,除限期或停产整改外,通知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取消合同、停止施工,并根据具体情节,按《沈阳市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经济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已取得安全资格许可证或工程施工安全认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安全资格许可证或工程施工安全认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强制索缴违章费:

  (一)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的。

  (二)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

  (四)将安全证件转借、出租或涂改的。

  (五)建设单位或工程总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无安全资格许可证企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三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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