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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6-04-03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工程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内凡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 批准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技改、技措、大修等),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除因特殊情况经管委会批准,指定委托施工单位承建外,均应按照本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 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进行招标。

  应招标工程未经招标,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规划处)不予办理施工手续,银行不予拨款。

  第四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 施工许可证、 具有承担建设工程能力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均可在其营业范围内参加投标。

  第五条 开发区招标管理站(以下简称招标站)负责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审查建设单位组织招标的资格;

  2.审定招标单位采用的招标方式;

  3.监督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4.制定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规则和办法。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要程序如下:

  1.招标单位向招标站提交招标申请书及有关文件,招标站在五日内进行审批;

  2.招标单位在取得批准后,十五日内发出招标公告;

  3.规划处对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4.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勘察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5.投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密封报送标书;

  6.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7.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

  第七条 实行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经批准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或施工图设计 和施工图预算;

  2.建设资金业已落实,并取得银行建设工程专款证明;

  3.已取得土地使用权;

  4.工程标底已确定;

  5.编制好招标文件。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招标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及联系人;

  2.工程主要内容;

  3.工期和质量要求;

  4.报名参加投标和领取招标文件的日期、地点;

  5.招标形式。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等形式。 工程承包可采取全部包工包料、部分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 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均应在招标公告中说明。

  第十条 招标可采用下列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公共信息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请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竞争,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参加,招标单位不得任意排斥或刁难。公开招标一般适用于无特殊施工要求的工程。

  2.邀请招标:招标单位自经预先选择的三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发出邀请,进行招标。

  以下几种情况可采用邀请招标:

  (1)工程专业性强,在经验、技术装备或专门技术工人力量方面有特殊要求,只有某些公司能承担施工;

  (2)工程工期紧迫;

  (3)工程需要保密;

  (4)工程不适于公开招标的其它原因。

  3.协商招标: 招标单位分别与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择优达成承包协议。协商招标适用于下述情况:

  (1)由于特殊原因 (专利保护、特殊经验或设备等), 只能由特定公司承建的;

  (2)工程非常紧急,来不及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

  (3)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没有成功的。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工程内容、工程范围、工程要求、质量要求、现场情况等);

  2.施工图及说明;

  3.工程款项支付方式;

  4.实物工程量清单;

  5.物资供应方式;

  6.对工程和材料的特殊要求;

  7.开标日期和地点;

  8.合同主要条款;

  9.标书及投标须知。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给投标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无编制能力者,可委托设计单位或经批准的预算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 标底的编制依据:

  1.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内,如有突破应先报请原批准机关重新核定投资。不得因投资不足,故意压低标价。

  2.编制标底必须以设计资料、施工图或扩初设计和招标文件为依据。

  3.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或单位估价表)及国家工期定额。

  4.标底内应包括营业税、贷款利息、材料价差、缩短工期的提前工期奖及不可预见费等。

  5.一个招标项目只做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调,超过编制标底时预测的调价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结算,也可由双方商定风险系数,超系数核定补偿。

  重大设计变更和地基处理,可按实际发生结算。

  第十六条 标底由开发区建设银行或管委会授权部门审定,标底审定须详细填写增减情况和审定意见。

  第十七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由审定单位保存,开标时交与评标委员会。开标前标底要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拟投标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递交投标申请书,投标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

  1.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

  2.企业注册证明和技术等级;

  3.主要施工经历;

  4.技术力量简况;

  5.机械设备简况;

  6.在施工的承建项目;

  7.资金担保证明。

  第十九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并接到书面通知的投标单位,即可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招标文件可收取工本费或不超过五百元的押金。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书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递交投标书。邮寄的投标书以邮戳日期为准。标书一经投递,不得要求更改。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据实认真填写标书。标书内容一般包括:

  1.投标书的综合说明;

  2.对招标文件的全面反映;

  3.工程单价及总价;

  4.开工与竣工日期;

  5.施工实施方案,包括施工进度安排、平面布置、主要施工方法、使用的主要机具设备以及技术措施等;

  6.安全、质量保证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要加盖施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递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期限不超过一个月,但应给投标单位留有适当准备时间。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投标,不得行贿作弊,不得哄抬标价,不得有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指标站、标底审定部门、经办银行、规划处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 必要时, 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在投标期满后十日内公开进行,由评标委员会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当众启封标书,确认标书有效性,宣读标书内容,启封标底。投标单位有责任解答评标委员会对标书内容提出的问题。

  评标委员会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开发区公证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标书未密封;

  2.标书未按规定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3.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4.投标者不具备投标资格;

  5.标书投送逾期。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开标后五日内定标。

  确定中标的主要原则:

  1.标价合理。一般工程在不高于标底百分之五和不低于标底百分之十的范围内选择。特殊工程,根据实际情况由评标委员会确定范围。

  2.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安排先进合理、切实可行,能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工期要求;技术装备良好,人员素质较高。

  3.信誉可靠。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充分评标的基础上, 按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中标者。定标时应综合考虑,公平对待。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招标单位可以就确定中标单位提出建议,可以采用表决方式决定中标者。

  确定中标单位的文件应经开发区公证处公证。

  第三十一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由评标委员会向中标者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按决标确定的内容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应经开发区公证处公证。

  第三十二条 开标会议结束并确定中标单位后, 由招标单位收回图纸、 退还押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标书编制补偿金(按标底总价的万分之一计算,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计算,一般不超过一千元)。

  第三十三条 标书编制补偿金只发给有效标书单位。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规划处领导、 招标站具体负责管理。从招标登记、审查、评标、定标到执行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五条 定标时,对不按规定评选中标单位的,招标站有权否决。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如下处理:

  1.应招标但未办理招标审批而自行开工的工程项目,除责令停工,由建设单位到招标站办理招标以外,还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罚款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2.定标后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单位,违者按中标总价的百分之二补偿对方经济损失。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转包,从中渔利,违者取消其在开发区投标资格,报市招标站备案,同时按中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处以罚款。

  3.对向投标单位泄漏标底、通报情况,使投标工作遭受干扰的责任单位,可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罚款。对在招标、投标中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者,按《天津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处理。

  4.对扰乱招标工作的投标单位,可责令其赔偿招标单位一千至三千元的经济损失,并处以中标总价百分之二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理由招标站负责。

  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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