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10-03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年十月三日
印发《上海市“三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投标管理及办事程序》的通知
沪建研(90)第602号
各有关局、各区建委、各县建设局、市和区(县)招投标办:
随着浦东新区的对外开放和开发,合资、合作、独资项目逐渐增加,为了加强对这部分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投标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市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上海市“三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及办事程序》。现印发试行,请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一、主管机构
独资、合资、合作(以下简称“三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投标的政府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具体管理部门是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目前,分设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勘察设计和施工的招投标事宜。
二、管理范围和办理程序
1.工程设计
(1)投资5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项目,须进行设计招投标。如因特殊原因需委托设计的,须报经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同意。
(2)独资项目进行国际招标的,须到市设计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登记,招标文件须报市设计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中标单位和顾问单位、合作单位须报市设计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查。进行国内招标的,除上述手续外,中标单位须报送鉴证。
(3)合资、合作项目,外方投资比例在51%以上的,如进行国际招标,手续按独资项目办理;中方投资比例占51%以上的,以及外方投资在51%以上进行国内招标的,手续按沪发<1988>69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4)招标管理费的缴纳:A、独资项目缴外汇,其中项目投资500万至3000万美元的缴1000美元,3000万至1亿美元的缴2000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缴4000美元;B、合资、合作项目,其中国际招标的,同独资项目缴纳管理费;按市府(1988)69号文进行国内招标的,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二缴纳,货币种类按中、外双方投资比例分摊。管理费全部由招标单位缴付。
2.工程勘察
(1)投资5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项目,须进行勘察招投标;如须委托勘察的,须报经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同意。
(2)勘察只能进行国内招标,选择在上海注册的勘察单位。
(3)工程勘察招投标手续按沪建设(89)第60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处理。
(4)招标管理费的缴纳:工业和市政项目为投资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民用建筑项目为投资总额的万分之一。货币种类同设计招投标办法。管理费全部由招标单位缴付。
3.工程施工
(1)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须进行施工招投标;如须委托施工的,必须报经市建委批准同意。
(2)独资、合资、合作项目,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和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由局审批的,其施工招投标应向市施工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由区、县审批的,施工招投标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3)独资项目(包括批租基地内的项目)进行国际招标的,须进行项目登记,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须报送备案。如果进行国内招标的,除上述登记、备案手续外,中标书须报送鉴证。
(4)合资、合作项目进行国际招标的,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国内招标的,按沪发(88)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5)招投标管理费的缴纳:A、独资项目1亿美元以上的缴4000美元,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缴2000美元,500万至3000万美元的缴1000美元;500万美元以下的缴500美元,所缴管理费招标单位支付三分之二,中标单位支付三分之一。B、合资、合作项目,招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四、中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二缴纳管理费,货币种类按中、外双方投资比例分摊。
三、办理时间
1.“三资”项目在外资委或外经贸委批准后的一周内办理勘察设计或施工招标手续。
2.每一道手续一般在办毕后的三天内予以明确答复,特殊情况如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标底核准等在一周内予以明确答复。
四、其他
1.所有报送文件和办理手续,必须有中文,并以中文本为准。
2.所有手续都须书面方式。
3.印章、报送文件一律用法人单位印章。
4.办理手续前和办理手续中有问题可分别与市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部门或施工招投标管理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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