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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2006-04-03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鄂建文[2002]6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推动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建设部《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办法》和《湖北省建设行业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八日

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企业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根据建设部《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的通知”精神和《湖北省建设行业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技术含量高、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程,经过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有计划、有组织地推广一批先进的科技成果,达到科技示范的目的。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专家对已竣工的、列入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重点对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验收。

  第四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示范工程的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并参与示范工程的评审验收。省直属企业和中央在鄂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

  第五条 全省建筑业示范工程的申报组织和评审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示范工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组织

  第六条 为保证全省建筑业示范工程的示范效应的发挥,申报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体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或单位工程预算造价达1000万元以上、或是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标志性建(构)筑物;

  (二)工程结构为除砖混结构以外的其它结构形式;

  (三)工程地质条件较复杂,有一定代表性;

  (四)工程计划工期在3年以内;

  (五)工程资金计划落实。

  第七条 申报示范工程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示范工程申报书一式四份。具体申报内容详见附表一。(略)

  (二)示范工程的可行性报告及技术分析报告。

  第八条 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总量,必须达到建设部和省建设厅颁布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中的5项以上,且在示范工程中的应用覆盖面达到60%以上,其中,近期必须推广的项目包括:

  1、新型模板与脚手架应用技术;

  2、建筑防水新技术;

  3、粗直钢筋连接技术;

  4、深基坑支护技术;

  5、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

  选择推广的项目包括:

  1、冷轧带肋钢筋及钢筋焊接网应用技术;

  2、预应力砼技术;

  3、建筑钢结构技术;

  4、建筑节能技术;

  5、信息化施工技术;

  6、其他新技术。

  第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申报的示范工程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报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统一下达示范工程项目计划。每年五月至六月为示范工程项目申报时间。

  第十条 列入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分阶段将推广应用情况进行总结,省厅将组织专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项目中间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项目的指导和督促,保证示范工程项目能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申报建设部示范工程的项目,从申报的省示范工程项目中择优推荐。未列入省示范工程项目计划的,不予推荐。

  第三章 评审验收

  第十二条 全省示范工程的评审验收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和主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工程验收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建筑业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初审后向省建设厅申报验收。验收申请一般应在示范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报送省建设厅。验收文件包括:

  (一)申请验收报告;

  (二)示范工程综合报告:

  (三)示范工程技术总结报告;

  (四)示范工程效益(经济、社会、环境)分析报告;

  (五)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要领、工法规范性文件;

  (六)示范工程应用技术现场录像。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验收委员会由专家、建筑业和建筑科技管理人员5-9人组成。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不少于验收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对被验收示范工程的相关情况有一定的了解,或对应用的新技术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接受示范工程评审验收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验收。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的验收条件: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

  (二)完成申报书所提出的应用新技术目标;

  (三)应用新技术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有定量分析,计算数据可靠。

  第十七条 示范工程评审验收后,由验收委员会提出验收意见,报省建设厅批准,并核发验收证书。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经验收通过的示范工程,由省建设厅颁发验收证书,授予“全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奖牌,并可作为审定或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时的业绩条件之一,同时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可作为业绩评价的依据。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奖金由所在单位从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对在示范工程中总结出的,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可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并可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在施工过程中总结出的工法,可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对在工程施工中形成的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技术,可申报列入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指南项目,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在此基础上推荐申报国家推广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 示范工程通过验收或予以奖励后,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验收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消“全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收回奖牌,责成有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全省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的文件、资料,分别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 在示范工程的申报和评审中,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示范工程的公正公开。

  第二十三条 示范工程验收时,应当严格控制验收人员的规模,除参加验收的专家和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它人员参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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