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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2006-04-03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八日

  —、签订制度

  (一)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和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向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法规和《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暂行规定》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积极推行农村承包合同制。

  (二)凡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其生产资料和经营项目(包括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项目)发包给他人承包经营的,都必须按照粤府[1987]140号文有关条款 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承包合同。

  (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将已签订承包合同的所有承包项目及承包期限、承包指标等造册登记备查;并将承包应收款(物)由会计登记入帐,以保证集体发包项目的承包款(物)能按时收回。

  (四)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和村(管理区)承包合同管理小组,要具体指导农村承包合同的签订。

  二、鉴证制度

  (一)对农村承包合同进行鉴证,是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依法管理和监督农村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各级(尤其是乡镇一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和《关于农村承包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建立和健全农村承包合同鉴证制度,认真做好农村承包合同的鉴证工作。

  (二)为了预防和减少因承包合同签订不当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纠纷,农村各类专业承包合同签订之后一个月内,都应到发包方所在地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

  (三)凡是对农村承包合同实行分级鉴证的市、县,必须将分级的具体标准公诸于众,以方便承包合同当事人到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或预约上门鉴证。

  (四)因签订不当,又未经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鉴证的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并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三、检查制度

  (一)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应对已经签订及鉴证的承包合同定期开展检查,加强管理和监督,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

  (二)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和村(管理区)承包合同管理小组,应按各自的管理范围,每年在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方上交承包款(或实物)之日起一个月内,认真检查承包合同兑现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解决。

  (三)县主管机关每年应对乡(镇)一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情况抽查一次,或者组织交叉检查,以推动工作的开展。

  四、办案制度

  (一)农村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上诉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应及时受理。

  (二)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对已受理的承包合同纠纷和立案审理的无效承包合同,应按照粤府[1987]140号文有关条款以及《关于处理农村 承包合同纠纷的暂行规定》、《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农村承包合同的暂行规定》,认真进行处理。

  (三)负责处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办案。

  五、回访制度

  (一)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对经本机关办理鉴证的承包合同,要在办理鉴证后三个月内,派员回访当事人一次,以了解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受理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或立案审理的无效承包合同,在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无效农村承包合同确认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派员回访当事人—次,以了解当事人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三)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解决;因故不能如期派员进行回访时,应及时委托村(管理区)承包合同管理小组代行回访,受委托的村(管理区)承包合回管理小组要将回访结果及时报告委托机关。

  六、建档制度

  (一)由于农村承包合同的承包期一般都比较长,且数量较多,涉及面广,因而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必须建立档案专柜,指定专人对农村承包合同档案进行管理。

  (二)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逐步设立承包合同鉴证流水登记簿和分类登记簿,承包合同纠纷受理及处理结果登记簿,承包合同终结登记簿等;设立承包合同项目分类档案袋和承包年限分类档案袋,承包合同案件处理(包括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档案袋,合同终结档案袋等,每种档案袋都要有一份挡案索引表,以方便查阅。

  (三)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对受理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在处理终结后,经办人员要按时间顺序把在审理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装订成册,编写归档保存。

  (四)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保存的合同档案,一般在合同终结一年后即可处理;对于年承包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承包总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合同,其档案必须在合同终结之后保存两年。

  七、收费制度

  (一)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对农村承包合同进行鉴证、调解、仲裁和复议仲裁时,应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调解和仲裁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时,必须开具经省财政厅注册编号、由省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

  (二)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收取的鉴证费、调解费和仲裁费,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或占用。费用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要严格按照粤农委[1988]26号、粤价费字[1988]54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和出纳可以由符合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兼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八、奖惩制度

  (一)对于积极从事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度,成绩显著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利用工作之便,勒索、受贿者;或者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乱支滥用承包合同管理费,甚至贪污、挪用者,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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