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10-10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江建委发字(91)195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江门市建委关于印发《江门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郊区)建设委员会、市直各部、委、办、局:
为贯彻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991]3号),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江门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历年颁布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工程建设速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江门市内进行工程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工程)必须遵循建设基本程序。按本规定办理必要的申报审批手续和监督、验收手续。
第三条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是:
一、立项计划阶段
1、报审《项目建议书》;
2、报审《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
二、项目实施阶段
1、报审《初步设计》文件;
2、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
3、报批《项目开工报告》。
三、竣工验收阶段
1、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2、收辑工程档案。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委员会。
工程建设的立项计划阶段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委员会必须按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1、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3、审查施工图设计;
4、组织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审定承包施工企业;
5、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项目开工报告》;
6、组织实施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
7、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理交村使用的法定手续。
第六条 在江门市城镇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由城镇当地县级以上(不含市辖区)政府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齐全,各专业必须配套。凡工业或民用建筑工程,给排水、电气、消防、避雷、电话、电视和室内外环境装饰等专业施工图必须基本配备,方得批准施工。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必须由有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资格由各级建设委员会按权限负责审查。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施工总承包制,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完整性和承建责任的一致性。禁止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随意分割、分散发包施工。尤其是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屋面工程和门窗、装饰、水电安装工程,必须连同主体工程一道,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直接组织施工,以明确质量责任。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形成生产能力,达到正常使用的,都必须办理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法定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竣工验收证书》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结算。房产部门不签发《房屋所有权证》,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各级建设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原则上,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银行以及其他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竣工验收。具体项目邀请名单由建设委员会拟定。
竣工验收前,各专业主管部门可先进行专业检测评定。第十三条所列简化申报审批的工程,竣工验收可与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合并举行。
第十二条 竣工项目的工程档案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必须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十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手续可以简化:
一、规划居住区内的住宅建设项目;
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纯设备购置安装项目
三、“三资”企业引进生产设备,不须建设厂房,不增加用地,对规划、环保、消防、交通、市政设施无不良影响的项目;
四、总投资不足十万元的简单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已使用的既有房屋重新进行室内外环境环境装饰,由江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订《江门市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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