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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城(88)第714号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决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决标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市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处。
第一条 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决标,按照管理范围,招标单位应通知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参加,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因故不能参加,可通知招标单位或有关单位代理参加。
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参加开标、评标、决标会议时,不干预评标小组决定的中标意见。
第三条 开标会由经审核批准的评标小组召开,开标日期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会日期如有变更,招标单位应在三天前通知各参加单位及成员。
第四条 开标会的一般程序:
(一)唱报到会人员,宣布会议主持人;
(二)宣布评标办法;
(三)当众检验和启封标书;
(四)宣布各投标企业标书的投标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
(五)公布最终合理标底;
(六)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开标汇总表(见附件一略)。
第五条 评标办法必须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前决定,可采取评分、投票或其他约定的方式。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在标书启封后不得更改。
凡评标办法未确定的招标工程不得开标。当评标办法未确定而开标的则作违章处理,中标单位由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仲裁确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单位负责发放。招标单位不服仲裁的,可按管理范围向市建委或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市建委或区、县人民政府作最终裁决。
第六条 开标后应计算各投标单位上浮或下浮率,符合《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相应上下限范围的属有效标价。
第七条 全民和集体施工企业联合投标的,按实际出面的投标企业所有制性质评定报价上、下浮动范围,确定有效标价。
第八条 凡在有效标价内的投标企业均属评标范围,评标应按投标单位的不同所有制企业现行取费标准浮动率为依据,由评标小组按《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第九条 决标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按评标办法评分、表决或其它约定的方式确定,决标后不得任意更改中标单位,当确定的中标单位自愿放弃中标资格时,评标小组应重新评定中标单位。
第十条 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必须是实际出面投标的单位,合同价等于中标价。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决标后十天内向招标单位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各单位的投标标书及全部技术资料,并付给标书编制补偿费,其标准为:
(一)中标价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为七百元至一千元;
(二)中标价在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为五百元至七百元;
(三)中标价在一百万元至五百万的为三百元至五百元;
(四)中标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的为三百至四百元。
第十二条 决标后七天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缴纳管理费,逾期的每天须交纳管理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三十天不交的,由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通知开户银行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的存款中扣回,其中扣除滞纳金的百分之五十作开户银行的管理费,其余百分之五十由开户银行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在评标中及决标后发现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犯有收受回扣、行贿受贿等行为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犯有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借故收受回扣的,由市招标投标单位和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处罚;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对回扣单位取消中标资格或取消投标资格十二个月,
并处和回扣费数额相等的罚款;对收受回扣的单位处五倍回扣费数额的罚款,该工程未开工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罚款按《暂行办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在决标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招标单位应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决标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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