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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6-04-03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

  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建筑安装工程保修办法》(试行)以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必须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树立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指导思想,要根据设计图纸(设计技术说明)、现行规范、规程、标准,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必须坚持“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的原则,严格遵守施工规范精心施工,把工程质量搞好。

  第四条 工程质量实行归口管理,本公司开发的小区(点、片)由工程处统一进行质量管理。

  第五条 工程质量处要努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规定,制定并完善本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根据年度开发计划,结合已批准的开发小区详细规划方案,做好现场总平面布置方案工作,搞好“三通一平”,领取“两证”,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七条 办理申请委托工程质量监督事宜,支持市质监站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把好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办理委托标高、座标测量、定位、交桩、放线、复线工作,保证建筑单位、道路以及各种管网中线定位准确。

  第八条 组织内部有关人员熟悉图纸,校对有关技术数据,参加图纸会审,为技术交底准备资料,为现场质量监督提供数据。

  第九条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研究,审查施工技术方案,并及时将技术资料收集归档。重点工程的质量事故,要报有关部门备查。

  第十条 严格施工资质审查,配合合同预算处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发(承)包合同,不准施工单位任意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一条 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开发小区(点、片)建设规划和特点,派驻小区现场质量监督检查工程技术人员若干人(土建、水电)。派驻人员须懂本行,热爱本职工工作,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对所分管工程质量把关负责。

  第十二条 派驻质监检查人员代表开发公司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签证,并按下列原则,全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不回避问题;

  --坚持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坚持发(承)包合同中规定的质量等级条件;

  --坚持按设计图纸及设计技术说明施工,并符合现行施工规范之要求;

  --一般不干预施工单位内部工作,不直接指挥操作工人,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可以用联系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并抄报总工程师和市质量监督站。

  第十三条 工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对所属工程项目组织巡回检查、定期检查、中间检查、现场观摩、交流经验,消除隐患,杜绝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工程处要加强现场质监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赋予必要的权力,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全面完成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确立后,应进行图纸会审。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评审签证工作,并监促施工单位付诸实施。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不准开工;不按签证平面布置进行管理的要提出批评,必要时可以发“情况反映”简报,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标高、座标桩的控制工作,有沉降观测的单项工程,应有观测记录。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地基和其他隐蔽工程现场签证工作,会同设计单位做好地基验槽签证;会同市质监站、施工单位做好基础、梁、柱以及悬臂结构等部位的中间检查,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述主要结构部位未经验收合格,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十八条 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内部技术交底,制定技术措施,做好自检、互检记录。重点工程按分部先做样板(如外粉样板、内粉样板、内外装修样板、油漆样板等),以点带面起示范作用(定案样板由总工程师审定)。

  第十九条 主要建筑材料(钢材、水泥、沥青、油漆、焊条、防水、防腐、卫生设备、材料)有出厂合格证。没有合格证,则应经试验合格,方准使用。

  第二十条 混凝土、砂浆、沥青、油漆,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试验,确定配方后计量施工,并按规定留取试块、试样进行试验。

  第二十一条 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钢、木结构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现场制作的构件,经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二条 钢筋、钢结构及预埋件的焊接,均应进行试验,经检查合格,方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本章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所指试验合格,均以施工单位提供记录数据为准,开发总公司质监人员只检查资料,不签证。

  第二十三条 代用材料必须由施工、设计单位签证,开发总公司(即总工程师)认可并签证。

  第二十四条 开发总公司材料处向施工单位拨交材料时,必须附材质证明,并对证明负责。无材质证明,不准用于工程。必要时经总工程师批准,注明材料使用部位。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工程质量评定,与施工单位质检人员意见不一致时,可提请市质监站现场工作人员会检、会签,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参加。施工单位对质监督部门、设计单位的仲裁坚持或拖延不改的,派驻质监检查人员有权停付工程进度款,并及时向总公司领导及总工程师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施工规划、规程,不按图纸施工的,应用联系单形式,通知其立即停工,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质量低劣的工程,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改进,如无明显改进,除发“情况反映”简报外,可提请领导终止合同,或追究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偷工减料工程,必须坚决返工重做,因返工延误的工期,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质量优良的施工单位,可发“情节反映”简报给予表扬,并按发(承)包合同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是检验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是衡量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好坏的关键。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未经市质监站和本公司检验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验收。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评定,要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坚持用数据说话,不能目测口估。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前,工程处要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自检预验工作,并按武开总工字〔86〕5号文件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汇总工作,由施工单位发出正式“竣工验收通知”后,才能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由工程处牵头,会同规划设计、合同预算、计划、财务、材料等有关室处,并邀请规划设计、建行、质监站、建管局等单位参加;重点工程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委托工程必须有委托单位一同验收。并召开验收会议,由各方代表作出评价,签署意见。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按发(承)包合同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含计划变更)全部配套竣工,不准甩项。但已明确规定单列分包工程项目,可按专业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1.按照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及设计技术说明的要求,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

  2.符合发(承)包合同中规定的质量等级条件;

  3.达到窗明、地净、水通、灯亮;

  4.有加压要求的自来水进水管要做试压试验;一般要做试通试验;蓄水箱(水柜)要做试漏试验;

  5.厕所、卫生间及有防水抗渗要求的工程,均要进行渗漏试验;

  6.避雷带(网)、电视天线、照明线路、通讯线路、通风、空调均应进行摇测试验,达到各专业的设计要求,做出记录;

  7.锅炉、电梯、泵机、备用发电机均应进行试运转,达到设计要求,做出记录;

  8.卫生设备及排水管道,试通半天以上(即全程),不应有堵塞、沉陷问题;

  9.建筑物四周二公尺以内,场地清洁,无建筑垃圾及其他物件;

  10.室外工程竣工区域,不准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临时建筑设施、施工机具等;

  11.竣工技术资料齐全,并按发(承)包合同的规定交足份数。

  第三十六条 在验收中,发现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需要返工修理时,配合设计单位、市质监站与施工单位共同确定部位、数量、处理方法、返工期限,经复验合格,签发验收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凡验收合格的工程,要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移交后,施工单位必须撤离施工现场,不撤离现场的,不办竣工结算。

  第三十八条 从验收签证之日起,由施工单位签具保修单,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保修办法》,定期(上半年五月,下半年十月)组织施工单位回访用户,并做好回访评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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