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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工程设计概算的有关规定

2006-04-03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京造定[2002] 1号

各有关单位: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了加强投资控制,规范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仍然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及相关的配套规定,不执行预算定额。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仍然执行设计概算预调系数,从2002年4月1日起设计概算预调系数按工程造价的-9.4%计算。

  三、凡是2002年4月1日以后尚未报出的设计概算,均按上述设计概算预调系数调整设计概算造价,在此之前已经报出的设计概算不再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2年2月28日

  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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