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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1989]管字第115号
湖南省建设委会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
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承包制,根据省政府湘政发(1988)3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没有组织招标和编制标底能力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咨询公司 设计院 建设事务所等单位(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技术资质,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凡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代理招标业务的代理机构,均须经资格审查,取得《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代理招标有关业务和进行招标投标咨询活动。
第四条 代理机构之间应依靠技术进步,加强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等措施,开展正当的竞争。代理招标业务工作必须以委托方自愿为原则。有关部门 单位不得利用行政 经济等手段指定代理机构。
第五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 技术 预算和财务人员;
(二) 具有编制招标书和标底的能力;
(三) 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 定标的能力。
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核准后,方能进行招标工作。但不得对外承接代理招标业务。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经审核发证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工作,可以委托全过程代理,也可以委托部分工作代理。
第六条 凡未持有《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代理机构或未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进行的施工招标无效。工程不批准开工,经办银行不予付款。
第二章 代理机构等级划分
第七条 代理机构分甲 乙 丙三个等级。
甲级代理机构:
(一) 有高级工程师 高级经济师职称的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
(二) 有技术 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占固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六以上,且不少于十五人,其中工程师经济师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专业职称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乙级代理机构:
(一) 有工程师 经济师以上职称的主任工程师或主经济师;
(二) 有技术 经济专业职称的人员占固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不少于十人,其中工程师 经济师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专业职称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丙级代理机构:
有技术 经济专业职称的人员六人以上,其中有工程师 经济师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二人。
代理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求专业齐全,从事专业时间不少于二年,且工程预(概)算人员有预算员证。
第八条 代理机构必须机构健全 制度完善 有章可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规定的注册资金,代理机构的负责人 技术经济负责人 财会人员必须是该机构的固定职工。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可以聘请身体条件许可的离 退休的专业人员为兼职咨询人员,但不得作为固定职工人员参加资格审查。受聘的离 退休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机构。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收费
第十条 甲级代理机构可承担投资额不限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代理工作台,乙级代理机构可承担建安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代理工作台,丙级代理机构可承担建安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的代理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全过程代理包括招标咨询 代拟招标公告(或邀请投票函) 代编招标书(包括计算工程量 列出工程量清单) 代编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 负责招标答疑 组织标底审查 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进行招标总结等工作。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或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咨询业务。但不得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不得代理由本单位设计的工程的招标工作。施工单位不得接受任何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招标代理工作,可按下列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一) 招标全过程代理的,中标价在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含一百万元和一千万元)可收取中标价的千分之二点五至千分之三的费用;中标价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可收取千分之二的费用;中标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可收取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三点五的费用。
(二) 代编招标书(含计算工程量)和标底,可收取中标价的千分之一点四至千分之二的费用。
(三) 代编招标书(含计算工程量)的,可收取中标价的千分之零点六至千分之一的费用。
(四) 代编招标书(不含计算工程量)的,可收取中标价的千分之零点二至千分零点五的费用。
(五) 代编标底的,可收取中标价的千分之零点八至千分之一点二的费用。
(六) 其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咨询业务,应视技术难度和完成需要时间长短,由委托和受托的双方参照本条一到五款的规定协商确定。
(七) 如因特殊情况代理工作中途中终止,委托单位应视代理工作完成情况付给代理单位一定费用,其额度双方协商确定。
上述费用在委托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申请表》,主管部门和地 州 市建设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申报,由省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核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
代理机构不得超越核定的资格等级营业范围承担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的代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 规章和政策,在业务上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分级管理的权限,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乙方)与委托单位(甲方)应按国家〈〈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合同。甲 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并接受合同管理机关的监督 检查。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必须严格对招标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保密,并对在代理招标中提出的技术方案 计算数据 技术经济分析结论的科学性 正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招揽代理业务,也不得将承接的代理业务转手渔利。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的变更 歇业,须向主管部门同意,并在一个月内向省建设委员会和核发营业执照的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代理机构,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职能分工,根据其违章违法的不同情况,处以罚款,停业整顿,收缴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凡未经登记注册和资格审查,擅自进行代理招标业务的,其承接的业务工作匀属无效,并没收其所得代理服务费,同时对委托的双方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的罚款。
(二) 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招揽代理业务或超级 转手进行代理业务的,处以停止六个月以上的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三) 在代理招标业务中营私舞弊,泄露标底的,收缴资格等级证书,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责任者的行政 经济直至法律责任。罚款在被罚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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